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协调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上述要求指明了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方向,全面系统完整地概括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和任务。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各项工作的中心任务。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人类社会发展基本规律所决定的。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来看,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是推动人类社会演进的根本力量。社会主义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削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不仅是当前现代化建设的主要任务,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奋斗过程中的长期任务。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所处阶段的客观要求。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就,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还不发达,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特别是解决“三农”问题任务相当艰巨。
在诸多矛盾中,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明显滞后是严重影响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的突出矛盾。从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看,1978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与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差距比为1∶2.57。到XX年,这一差距比扩大到1∶3.22。到XX年底,全国农村尚有年收入不足668元的绝对贫困人口2610万人,年人均收入在669元~924元之间的低收入人口4977万人,两者合计7587万人。
从社会事业发展状况看,城乡之间教育、卫生、文化发展水平差距很大,农村居民享受的公共服务水平与城市居民的差距明显。从公共基础设施和建设面貌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严重不足,在相当部分农村地区还存在行路、用电、饮水、居住等困难问题。城乡建设面貌反差较大,农村人居环境较差的问题十分突出。同时需要看到,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提高,对于有效扩大内需、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作用。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要条件。一方面,没有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持续提高,就不能很好地解决广大农民的基本生产生活问题;没有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持续提高,农村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发展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农村人居环境和村容村貌就难以根本改善,农村健康文明和谐的新风尚就难以持久,农村民主政治的发展就会受到制约。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须采取扎实有效措施,使农村的生产力获得长足发展与进步。
必须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整体素质和农产品竞争力。现代农业建设是我国农业产业发展的方向,对于巩固农业基础地位具有重要作用。要深化农业科技体制改革,稳定发展粮食生产,调整和优化农业结构,加快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着力培育一批竞争力、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和企业集群示范基地,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组织与农户有机结合的组织形式,让农民从产业化经营中得到更多的实惠;加快发展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积极发展以集中采购、统一配送为核心的新型营销体系,建设连锁化“农家店”。
必须加快发展壮大县域经济,为农村繁荣和农民就业增收创造条件。县域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县城和小城镇是农民日常生产生活的区域性中心,县域经济的发展对于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具有重要作用。要着眼兴县富民,培育产业支撑,大力发展二、三产业和建设小城镇,引导企业和要素聚集,改善金融、工商、信息等服务,增强县域管理能力和经济活力。
必须加快转移农村劳动力,不断增加农民收入。继续加快转移农村劳动力,不仅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而且可为工业化、城镇化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是不断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要为农民外出务工提供良好的环境。要继续大力加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增强农民转岗就业的能力;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平就业制度,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务工农民流动和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建立健全城乡就业公共服务网络,为外出务工农民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完善务工农民劳动合同制度,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加强务工农民的职业安全卫生保护;逐步建立务工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探索符合农民工特点的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