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曾经在一家4s店担任会计工作,虽然时间短但是还是觉得有一些东西值得总结的。该4s店经营某品牌汽车,业务主要有两项:一是该品牌汽车的整车销售;二是提供售后维修和服务业务。由于本人在该店主要是核算售后服务这一部分业务,仅就在工作遇到一些问题发表自己的一点看法。
一、一般纳税人下
购买时,增值税进项税额=1,000*10*17%=1,700元
账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4,0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0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
本月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2,040-1,700=340元
二、小规模纳税人情况下
购买时支付价款=1,000*10*(1+17%)=11,700元
单价产品成本=11,700/1,000=11.7元/件
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 11,7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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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1,700
贷:库存商品 11,700
本月应交纳增值税额为720元
第三,应交增值税额比较
差额比较=小规模纳税人应交增值税额- 一般纳税人应交增值税额=720-340=380元
比例比较=小规模纳税人应交增值税额/一般纳税人应交增值税额=720/340=2.12
通过以上比较,该4s店将售后服务部门建立小规模纳税人单独核算,在增值税交纳上并不具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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