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山村网

三八妇女节放假规定

2019-01-26 16:53:42浏览:848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国家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全国年节及纪念

国家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豆豆)
下一篇:

夏季防汛个人工作总结

上一篇:

关于办公室秘书必备的接待礼仪常识

  • 信息二维码

    手机看新闻

  • 分享到
打赏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xfptx@outlook.com
 
0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