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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科学发展观是做好新时期法院工作的根本保障

2019-01-29 22:42:20浏览:381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践行科学发展观是做好新时期法院工作的根本保障伟大的实践产生科学的理论,正确的理论又指导和推动实践工作的发展。党的十七届三

践行科学发展观是做好新时期法院工作的根本保障

伟大的实践产生科学的理论,正确的理论又指导和推动实践工作的发展。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这一科学发展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的根本方针。科学发展观这一战略思想的提出,对于我们做好新形势下法院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就如何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法院工作谈一下粗浅看法。

一、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及本质要求

科学发展观是在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深刻总结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的最新理论概括,是在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上的与时俱进,是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指导思想的重大发展,是党的执政理念的重要升华。

科学发展观的内涵极为丰富,是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重大的实践问题。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就要全面准确地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科学发展观的实质是要实现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地发展。科学发展观是用来指导发展的,离开发展,就无所谓发展观;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是统筹兼顾。做到城乡协调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推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协调,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是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就是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理论是行动的指南。科学发展观是指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指导思想上的重大创新。它的提出既是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的领导能力提高的具体体现,又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成果,同时也是人民法院工作的行动指南。对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认识越深刻,把握越准确,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行动才能越自觉越坚定。因此,我们只有在工作中全面理解和正确把握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和本质,自觉地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才能使法院的工作取得新进展。

二、科学发展观是指导新形势下审判工作的行动指南

在审判工作中,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的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要求。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针,坚持“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正确把握审判工作的发展规律和发展方向,积极开拓审判工作思路,统筹兼顾,协调发展,认真解决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升审判工作质量。

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是以人为本、科学发展。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在审判工作中,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就是必须坚持司法为民的要求。司法为民是以人为本思想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主要包括司法亲民、护民、便民和利民。坚持司法为民,就是把亲民、护民、便民和利民思想贯彻到法院的各项工作中去。坚持司法为民,首先必须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法院是人民的法院,法院的干警是人民的公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人民办实事、办好事是法官的职责;其次要树立民本意识,“群众利益无小事”,时刻做到心里装着人民群众,感情贴着人民群众,真正做到在思想观念上“司法为民”,在工作措施上“司法便民”,在实际效果上“司法利民”,通过审判活动,依法保护人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要关注对弱势群体的保护,通过审判活动,依法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再次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从实际出发,从方便群众诉讼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便民措施,严格依法办事,改进工作作风,在立案、审判、执行、再审等各个环节上多一些热情、耐心、引导和理解,少一些冷漠、生硬、推诿和斥责,从人民群众满意的地方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地方改起,在诉讼活动中,充分体现出关心人、理解人、尊重人,注重维护当事人的各种诉讼权利,使当事人切身体会到法官公正、高效、文明和廉洁的形象。

科学发展观要求在审判工作中要增强政治意识,通过审判工作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的同时,要保证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特别是科学发展观通过审判活动得以顺利贯彻和落实。因此,作为法官,必须要有较强的政治意识,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认真履行审判职责,善于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分析、处理审判工作中的热点、重点和难点问题。

科学发展观要求在审判工作中强化大局意识,处理案件必须从大局出发,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统筹兼顾,依法妥善处理,决不能因为个案的处理而影响大局,影响科学发展观的落实。

科学发展观要求在审判工作中树立现代司法理念。科学发展观本质和灵魂是以人为本,充分保障人权。而现代司法理念同样要求我们以中立、独立、公正的态度,最大限度地发挥审判职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自由和人权。二者的理论基础和目标是相同的。一要树立司法公正理念,司法公正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重要前提和有效保障。每名法官都必须牢记,客观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对所有当事人都要一视同仁,努力提高办案效率,缩短办案周期,降低诉讼成本;二要树立中立裁判理念,每一名法官都要以中立的第三者出现,保持审判活动中立,给予每个诉讼主体以公平公正的关注,谨言慎行,避免因言行不当而引起当事人和公众的合理怀疑;三要树立程序公正的理念,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审判理念,强化程序意识,严格执行诉讼法及证据规则的规定,做出的裁判所依据的事实只能是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四要树立公开透明的理念,将全部审判活动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实现审判活动全部公开,做到立案公开,庭审过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通过公开透明的裁判活动,使胜诉者赢得清清楚楚,败诉者输的明明白白。同时还要做到执行全过程公开。

三、科学发展观是加强法院司法改革的评判标准

法院改革是在坚持以人为本的基础上,遵循司法规律,实行全面的、协调的、可持续的司法改革,保证司法改革的科学发展方向,通过建立科学的审判运行机制,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实现司法的公开、公正、高效,最终落实“司法为民”工作宗旨,落实到以人为本这个根本上来。

“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是人民法院司法公正的本质特征和根本要求,也是人民法院的灵魂和生命,与科学发展观提倡的以人为本原则是一致的。因此法院改革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检验改革成果的标准。一是贯彻落实保障人权和无罪推定原则。要充分尊重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保障他们依法参加诉讼,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充分保障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权,加大司法救助力度,提高刑事案件的辩护率。彻底克服“宁重勿轻”的传统思想观念,确保罚当其罪,无罪人不受刑事追究。完善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的组织机构,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少年法院;二是改革人民法庭工作机制,逐步建立人民法庭直接受理案件、诉讼调解、适用简易程序、开设假日法庭、巡回法庭等方面和制度,规范人民法庭合理设置;三是加强诉讼调解,提高诉讼调解率,坚持“调判结合,以调为主”,做到案结事了;四是推行执行公开和执行听证制度,保障当事人对案件执行的知情权。建立执行案件信息公开查询制度,通过执行案件信息向社会公开,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提高执结率;五是建立和完善人民陪审员管理制度,制定并保障人民陪审员公正行使审判权的程序及制约机制;六是探索民事诉讼程序简化形式,建立速裁程序制度,依法扩大公开审判范围,增加审判工作透明度。

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与时俱进,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出发,改革创新司法管理机制,提高法院管理水平,把法院管理纳入科学发展的轨道。一是改革审判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案件质量和效率监督管理的各项机制,形成严格的评估体系;二是推行执行改革,完善执行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执行工作统一管理、协调,统一领导的工作体制,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真正把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相分离;三是建立完善科学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对流程化管理适时进行总结规范,使案件每一个环节都有监督,避免办案时间的随意性;四是改革和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充实审判委员会力量,取消当审判委员会委员靠论资排辈和取决于行政职务级别的做法,把业务骨干择优充实到审委会。通过法院管理机制改革,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司法效率,确保司法公正,建立起管人与管事、管人与管案相结合的司法管理模式。

四、科学发展观是加强法院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指导思想

落实科学发展观,关键要有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科学发展观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有什么样的发展观,就会有什么样的发展道路、发展模式和发展战略,也就会引导和推动发展的实践方向。法官职业化建设是人民法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集中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必须围绕发展抓人才,抓好人才促发展。因此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过程,就是围绕发展抓人才的过程,就是抓好人才促发展的过程,就是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过程。

由于我国的历史原因,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没有建立法官任职资格制度,法官队伍门槛较低,素质较差。特别是现行的法院管理地方化的体制存在管人与管案相脱节问题,法院往往成为“地方的法院”,法官也成为“地方的法官”,加之法官带有浓厚的行政化色彩,法官的地位、待遇、身份保障缺乏,给法官职业化建设带来了一定影响。因此必须以法官职业化建设为主线,改革和完善现行的法官管理机制,切实保障法官权利的依法行使。一是改革法官遴选制度,严格法官职业准入。法院补充审判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官法》的规定,规范法官选任程序,统一法官选任标准,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人员中招录,并由高级法院组织统一笔试、面试,最后择优录用。被录用人员在任命法官前应参加省法官学院的培训,合格后方能提请任命法官。要逐步推行法官逐级选任制度,上级法院法官缺位时,应从下级法院的法官中择优选任;非基层法院不得录用新法官。二是实行法官员额制度,科学确定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员额,实行法官助理制度,在法院单独设法官、法官助理、行政人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序列,划清法官与法官助理职责,逐步弱化和取消庭长、副庭长职能,形成以审判长为主体的法院审判基本格局。三是建立科学的法官评价体系和程序,真正发挥其考核、评价、激励、督促和作为晋级、奖惩依据的作用。四是改革、完善法官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和培训体制。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前提是学习,要努力创建学习型法院,通过学习提高法官职业技能,法官要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同时提高培训层次,聘请专家学者授课,提高授课的水平,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培训制度。五是加强法官职业保障,建立法官职业身份保障制度,法官一经任命,非由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强行予以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建立法官职业物质保障制度,实行高薪制,建立豁免制度,保障法官在审判时无后顾之忧,免受外界干扰,确保公正司法。六是建立法官惩戒制度,把违法审判责任追究作为法官惩戒的重点,要约束法官业外行为,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把内外监督有机结合,杜绝司法腐败的发生。对用审判权贪赃枉法的,加大惩处力度,纯洁法官队伍。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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