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标题:乡(镇)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使我乡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走上规范化管理轨道,不断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的暂行规定》、中共贵州省纪委、贵州省监察厅《关于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和“六特办通字〔2007〕90号《六枝特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追究办法》,结合我乡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村、包村干部、计生专干、联系村领导、全乡镇干部职工,对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出现严重问题的,实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坚持公开合理、注重实效,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责任追究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相关规定办理。对股级以下干部、村干部、村计生专干,由乡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处理情况,并报特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副科级以上领导,由乡镇党委、政府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请特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给予处理。
第二章对村干部、包村干部、联系村领导的责任追究
第五条常住人口出现一例计划外一孩扣包村干部1个月工资,联系村领导500元工资,扣支书、主任、计生专干1个月工资,出现两个以上计划外一孩或一个计划外二孩,包村干部待岗3个月,扣村支书、主任、计生专干1个月工资,联系村领导扣发1个月工资。出现两个以上计划外二孩或一个计划外多孩,包村干部待岗6个月,村支书、主任、计生专干扣两个季度工资,联系村领导作待岗3个月处理。
第六条常住人口妇检率必须达100%,少一人次扣包村干部、联系村领导各10元工资,从村季度工资中扣10元,流动人口妇检率达90%,少一人次扣包村干部、联系村领导每人10元工资,扣村季度工资10元。
第八条出生人口必须在当月上报,常住出生人口未在当月上报的,视为漏报,流动人口出生未在返回当月上报的,视为出生人口漏报,漏一个出生的扣包村干部1个月工资,扣联系村领导500元工资,扣所有村干部1个月的工资。
第九条各种资料必须完全准确,尤其是出生人口出生年月日、姓名、性别、出生地、民族、妇检对象、夫妇双方信息的,如每错一项,扣包村干部50元,计生专干50元。
第十条包村干部、计生专干必须在每月1日参加乡镇计生统计例会,完善各种计生资料,无故不参加乡镇计生统计例会的,扣包村干部100元,扣计生专干50元,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乡镇计生例会的,包村干部待岗3个月,计生专干扣1个月工资。每个月的村级报告单必须有包村干部、计生专干、联系村领导、村支书或主任同时签字,方能认可。
第十二条对乡镇级进行的督导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按以上条款处理,对限期整改不加整改的,扣包村干部1个月工资,联系村领导扣发500元工资,扣村级500元工资补助。
第三章对乡镇计生工作组的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乡镇计生工作组负责全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工作,当好乡镇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
第十四条乡镇计生工作组到村组进行督促检查,未查出问题,所查村组被省、市、特查出问题,情节严重的,对乡镇计生工作组督查人员待岗3个月,年终考核评为不合格。计生工作组的人员实行联系村工作制度,如联系村计生干部工作不务实、不履行好工作职责,业务指导不到位,督促工作走形式的,被省、市、特查出问题,联系村的计生干部与驻村干部同等处理。
第十五条乡镇计生服务站负责全乡镇技术服务和宣传培训、优质服务等工作,做好育龄妇女的知情选择工作,服务站必须24小时有人值班,如果有“四术”人员到乡镇服务站做手术,无医生施术的,扣值班医生1个月工资,并负责将手术人员追回施行手术,造成严重后果的,给值班医生待岗3个月处理。乡镇计生服务站的各种登记必须与乡镇计生办的各种登记相符,如随意填写的,扣发值班人员1个月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待岗3个月。
第十六条乡镇医院利用B超等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的,按《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和《六盘水市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暂行规定》的直接责任人依据有关条款的规定给予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住院分娩、人流、引产、无计划生育证明要求孕检的,乡镇医院及时主动与乡镇计生办联系,实行日报告制度,对迟报或瞒报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和院长批评教育、建议特区卫生局给予待岗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与乡镇签定的责任状相抵触的条款,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六枝特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追究办法》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从行文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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