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个人建造住宅的,可以在征地、资金、材料、运输、施工等方面得到其所在单位的支持和帮助,但补贴金额一般不得超过住宅造价的20%。补贴应当从本单位自有资金中解决,不得列入生产成本或挤占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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