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免村务决策的失误,增强决策人员的责任意识,保障农民群众的决策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村务决策的内容包括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和租赁、集体企业改制、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干部报酬、村公益事业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等,都属于村务决策的内容。
二、村务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三、民主决策的程序:
(一)方案的提出。由村党组织、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十分之一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方案;
(二)受理议案。由村党组织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两委”联席会议讨论,研究提出具体的意见或建议;
(三)征求意见。村党组织就方案的内容,广泛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并就其合理性、合法性问题咨询有关部门,在提交会议决策前要将方案内容提前三天对村民公布;
(四)讨论方案。由村委会将方案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讨论时要让村民或村民代表充分发表意见;
(五)表决方案。凡是会议表决的内容均应按照《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规定的参会人数、表决人数、表决形式和有效票数来进行;
(六)监督执行。由村党组织、村委会组织实施村务决策事项的办理,并将表决结果、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及时向村民公布,自觉接受村民的监督。
四、集体决定作出的决策,除发生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外,不得随意更改,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更改的,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每次村务决策的具体内容,要形成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
五、建立村务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为无效,村民有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制度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