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加失业保险:
1、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
2、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座落在城镇的其他企业及其职工;
3、城镇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4、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5、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本文由屋檐人家-文章资源站 收集整理 版权归原作者和原出处所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加失业保险:
1、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
2、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座落在城镇的其他企业及其职工;
3、城镇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4、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5、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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