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山村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

2019-01-31 11:50:54浏览:144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京劳审字【2009】第23XX号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认定:2009年8月8日21时许,XXX在海淀区学院路768厂宿舍小

京劳审字【2009】第23XX号

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认定:2009年8月8日21时许,XXX在海淀区学院路768厂宿舍小区16号楼下,以钥匙捅锁方式盗窃事主XXX的凤凰牌自行车1辆及事主XXX的三枪牌自行车1辆,后被抓获。赃物价值共计140元。

审查中,XXX供认盗窃事实。

经本会审理查明:2009年8月8日21时许,XXX在海淀区学院路768厂宿舍小区16号楼下,盗窃事主XXX的凤凰牌自行车1辆(价值40元人民币),盗窃事主XXX的三枪牌自行车1辆(价值100元人民币),后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民警XXX,XX出具的到案经过,证人XXX,XXX,XXX及事主XXX,XXX证言证实;起获作案工具、赃物及北京市海淀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佐证;XXX亦供认不讳。

----月----日

(责任编辑:豆豆)
下一篇:

关于大学生使用手机情况的调研报告

上一篇:

小学2018年“廉洁教育活动周”活动总结

  • 信息二维码

    手机看新闻

  • 分享到
打赏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xfptx@outlook.com
 
0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