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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欠款起诉书

2019-01-31 12:03:58浏览:848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被告人:**省隆塬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 地址:**市前郭县第三人:孙** 姓别:男 民族:汉 年龄:47岁 住址:**省**市隆


被告人:**省隆塬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 地址:**市前郭县

第三人:孙** 姓别:男 民族:汉 年龄:47岁 住址:**省**市隆塬建筑有限公司 电话:1308008***5

2、要求被告及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与理由:2011年被告在大安市施工承建恒源佳居B座3号、4号楼,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向原告购买江沙及河流石。由于被告没有及时付款被告工作人员孙**给原告出了欠据(详见欠据)事后原告多次索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

此致

大安市人民法院

原告人:姜**

2013年5月7日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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