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最初认为,动物没有理性,没有感情,这决定了人高于动物,人可以在道德上不被谴责地杀害动物,到达尔文的进化论,人也是动物进化来的,人类和动物的能力区别是非种类的,只是程度上的。既然人都知道要人道地对待自己的同类,同为动物的人也要尊重其他动物的权利,对动物的残酷行为需要受到谴责。这中间的变化无疑是种进步。
可是,由几起虐待动物所引发的争论中,却让人不快地看到了许多泛情绪化,泛同情化的言论。动物不会立法,只能靠人来立法。而法律不应该被看做自缚手脚,它应该是为我们来争取更大的自由。我们如果为保护动物而立法,就应该持有杀戮之上的同情,这才是强者的自我宽恕,才是和谐的人与动物关系。
“一双美丽的大脚”和一只血肉模糊的小猫。一边是公然宣称或暗示虐杀动物已经是有组织的行为,一边是群情激愤,已经在网上发布了“通缉令”欲惩之而后快,关于动物保护立法的呼声也甚嚣尘上,甚至要求禁止一切杀害动物的行为。时髦女士踩猫事件,让本不安静的网络又起了大大的波澜。而关于动物保护立法及具体的尺度问题,在继复旦大学研究生张某虐杀30只小猫事件后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
动物权益的确需要保护,虐待动物的行为也确实值得谴责,可是在这一事件中,人们的不良情绪再次经由网络放大,甚至给人一种要将动物权凌驾在人之上的感觉。
其实这中间很多人甚至都没有搞清要保护的动物是些什么类别。他们往往只专注于自己身边的宠物,比如猫啊,狗啊——当然,这些宠物都附着了人的感情,很多还属于当事人的财产,本身已经属于受保护之列了。
生命本无贵贱,可是,一般来讲,不管是那些素食主义者,还是那些环保主义者,动物保护主义者,他们其实依然是人类中心主义者。在对待不同动物的态度上,就可以暴露出他们并不是出于天然的同情或者悲悯,而是出于需要来选择保护或者不保护某种动物。打杀也好关爱也好,都是为了人的利益,以人的价值为归依。
反观国外已经出台的动物保护方面的法律,也都是站在人的立场上。比如,德国1998年修订的《动物福利法》第1条(原则)就明确规定:“没有正当的理由,任何人不得引起动物疼痛、痛苦或者忧伤。”,“正当理由”,就是对出于人的需要的一种豁免,否则,矫情式的,脱离实际的立法,只能让法律本身陷入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