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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市场利好再度来袭!今明两年公租房免征房产税 租金免征增值税

2019-05-10 18:51:35浏览:79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核心摘要:  财政部网站5月9日显示,财政部发布《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

  财政部网站5月9日显示,财政部发布《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另外,财政部规定,对公租房继续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纳入公租房及用地管理的相关材料、配套建设管理公租房相关材料、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相关材料、公租房租赁协议等留存备查。

  公租房,是指地方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持有的,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的住房。

  2015年末,财政部曾发布《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同样提出了上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但该通知执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作为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租房在2019年以来,多次被相关部委发文部署相关工作。1月,财政部、住建部发布的《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公租房资产管理原则为,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建设单位不得将公租房资产作为融资抵押物。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得以公租房资产进行担保。并提出,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对同一城市不同行政区划的公租房资产建立调剂使用机制。

  以下附文件原文: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为继续支持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称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现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三、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六、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八、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

  九、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纳入公租房及用地管理的相关材料、配套建设管理公租房相关材料、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相关材料、公租房租赁协议等留存备查。

  十、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财 政 部 税 务 总 局

  2019年4月15日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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