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房网讯 随着今年新个税法的实施,因减除费用提高以及新增专项附加扣除,部分人不再需要缴纳个税。
在享受政策红利时,也有市民担忧,一旦申报附加扣除,纳税记录可能为零。会否因此被认定为不具备北京购房资格?
6月5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发布《<关于进一步严格购房资格审核中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的公告>的补充公告》,对购房资格审核中的个税政策执行标准做出相应调整。购房人自2019年1月起因减除费用提高以及新增专项附加扣除,个人所得税缴纳额为零的月份,审核其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社会保险正常缴纳的月份计入个人所得税累计缴纳月数。
在这份《公告》中明确了两个问题:
一是,购房资格申请人办理个人所得税连续申报,但因减除费用提高以及新增专项附加扣除,个人所得税缴纳额为零的月份,审核其社会保险缴纳情况。2019年1月1日后,购房资格申请人个税所得税缴纳额大于零的月份正常计入个人所得税累计缴纳月数;申请人办理个人所得税连续申报,但因减除费用提高以及新增专项附加扣除,个人所得税缴纳额为零的月份,审核其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社会保险正常缴纳的月份计入个人所得税累计缴纳月数。
二是,购房资格申请人自2019年1月1日后某月起按社会保险审核的,后续月份在申请人办理个人所得税连续申报的前提下,只审核其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调整仅涉及北京购房资格审核中对于个税执行标准的认定,是根据新个税法所进行的一次人性化调整。北京市住建委表示,《关于进一步严格购房资格审核中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的公告》继续有效。
此前,北京市购房资格需参考纳税记录。不过,新个税法执行后,在起征点提高为5000元的同时,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租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均可抵扣,可享受优惠而不用缴纳个税的人数开始扩围。在这一情况下,小部分纳税人会出现“零个税”的现象。
举例来说,非京籍陈某月薪1万元,此前在北京工作4年零10个月,他在北京的每月纳税额都大于零,但今年1月增加专项附加扣除后,他不再需要缴纳个税,但按时缴纳社保。那么,此前4年零10个月的纳税记录,加上今年1月起每个月的社保缴纳记录,就可以认定其具有在京购房资格。
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副秘书长冯俏彬指出,对一些城市而言,购房资格需要参考购房者对当地公共服务的付费情况。而纳税记录是纳税人为当地提供的公共服务付费的最佳证明。因此,将纳税记录作为购房资格申请的标准,是一个比较普遍的做法。而此次将社保缴费作为替代,同样是基于这一考虑。
“短期看,用社保作为替代证明能够解决因个税改革带来的新问题,一些购房者可以避免出现断缴情况。而从长期看,未来购房资格还可以探索更多的证明方式,对相关制度做进一步完善,做到更加可靠、灵活和多元。”冯俏彬建议称。
根据2017年3月北京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严格购房资格审核中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的公告》,对非京籍家庭购房资格审核的个税认定标准中,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的纳税人,应从申请月的上一个月(或上一季度)开始往前推算60个月(或20个季度)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且每月纳税额不得为零。如果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造成未缴或补缴税款的,不能超过3个月。
新个税法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这一政策使许多人享受到减税福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今年1到4月,全国累计有9900万人的工薪所得无需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其中,也包括部分在京工作的非京籍纳税人。
来源:北京商报、新京报、北京青年报,中房网综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