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部分购房者因减除费用提高以及新增专项附加扣除,出现个人所得税缴纳额为零的时候,只要购房者社会保险缴纳审核通过,购房资格就不会受到影响。
6月5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严格购房资格审核中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的公告〉的补充公告》,明确购房资格申请人办理个人所得税连续申报,但因减除费用提高以及新增专项附加扣除,个人所得税缴纳额为零的月份,审核其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在这份《公告》中明确了两个问题:一是购房资格申请人办理个人所得税连续申报,但因减除费用提高以及新增专项附加扣除,个人所得税缴纳额为零的月份,审核其社会保险缴纳情况。2019年1月1日后,购房资格申请人个税所得税缴纳额大于零的月份正常计入个人所得税累计缴纳月数;申请人办理个人所得税连续申报,但因减除费用提高以及新增专项附加扣除,个人所得税缴纳额为零的月份,审核其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社会保险正常缴纳的月份计入个人所得税累计缴纳月数。二是,购房资格申请人自2019年1月1日后某月起按社会保险审核的,后续月份在申请人办理个人所得税连续申报的前提下,只审核其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此前,北京市购房资格需参考纳税记录。不过,新个税法执行后,在起征点提高为5000元的同时,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租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均可抵扣,可享受优惠而不用缴纳个税的人数开始扩围。不过,这一情况下,小部分纳税人会出现“零个税”的现象。例如,张某3月工资为9000元。按照新个税法的规定,张某可以享受赡养老人和子女教育两项专项附加扣除,在减去1500元“三险一金”专项扣除和3000元专项附加扣除后,未到5000元的起征点,因此3月不用缴纳个税,即出现了税务部门所定义的零纳税记录。
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副秘书长冯俏彬指出,对一些城市而言,购房资格需要参考购房者对当地公共服务的付费情况。而纳税记录是纳税人为当地提供的公共服务付费的最佳证明。因此,将纳税记录作为购房资格申请的标准,是一个比较普遍的做法。而此次将社保缴费作为替代,同样是基于这一考虑。
“短期看,用社保作为替代证明能够解决因个税改革带来的新问题,一些购房者可以避免出现断缴情况。而从长期看,未来购房资格还可以探索更多的证明方式,对相关制度做进一步完善,做到更加可靠、灵活和多元。”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冯俏彬建议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