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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旗下高管合谋 投资买地赚“佣金”

2019-01-30 00:03:47浏览:529 来源:北京青年报   
核心摘要:  日前,北京青年报记者获得一份判决显示,原广州越秀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小越秀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尚玉英因受贿罪

  日前,北京青年报记者获得一份判决显示,原广州越秀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小越秀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尚玉英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以300万元的罚金,而其与原小越秀公司总经理梁由潘共同受贿的违法所得3540万元也同时被追缴,截至记者发稿,梁由潘一案仍在另案处理中。

  越秀集团是广州市资产规模最大的国有企业集团之一。公开资料显示,小越秀公司是越秀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1985年。北青报记者注意到,小越秀公司的资产总额呈逐年下降趋势。

 夫妻落网

  妻子利用职务收“好处费”

  丈夫因协助以受贿罪获刑

  根据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2006年8月至2007年2月,尚玉英在担任小越秀公司党委书记期间,伙同时任该公司总经理的梁由潘,在梁某3等人允诺事后给予好处费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促使小越秀公司与梁某3等人投资购买司法拍卖的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261号瑞华大厦2-4层、广州市东山区东风路701号广东港澳中心大厦1-3层物业。

  2010年12月至2011年1月,尚玉英、梁由潘通过尚玉英丈夫汪某1经手,共同收受梁某3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1540万元。2012年8月至2014年1月间,尚玉英指使汪某1将其中的人民币895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给梁由潘,尚玉英分得受贿款人民币645万元。

  2009年年初,尚玉英通过林某获知潮州市岭海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陆某,希望时任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的梁由潘在该公司收购其沈阳市沈北新区地块项目过程中给予帮助。尚玉英与梁由潘在陆某允诺事后给予好处费的情况下,共谋利用梁由潘职务上的便利,在上述收购地块项目过程中,为陆某谋取不正当利益。

  2011年1月,尚玉英、梁由潘、林某通过尚玉英儿子汪某2的香港汇丰银行账户,共同收受陆某贿送的港币2365.09985万元。

  庭审中,尚玉英供认公诉机关第一宗指控是事实,但其否认自己构成受贿罪,认为其所收取梁某3的1540万元是其和梁由潘的合法收入,对公诉机关的第二宗指控,尚玉英认为不是事实,表示并不知情。

  法院最终认定,尚玉英在小越秀公司对外借款、收购沈北新区地块等事宜中,均存在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提供帮助的行为,并于事后收取行贿人给予的好处费,共计354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本案中,最值得一提的是,尚玉英的丈夫汪某1也因受贿罪被公诉,他表示对尚梁二人受贿过程知情,还承认自己协助尚梁二人收取贿赂款项和分配贿赂款项的事实。

  据此法院认定,汪某1不但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还提供亲属的账户给行贿人转账接收赃款,具有逃避侦查的故意和行为,事后帮助分配赃款和划账,使用赃款牟利等,其行为应当以受贿罪共犯论处。有关判决书显示,汪某1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赚钱”套路

  公司出资炒卖物业获利

  高管共收千万“感谢费”

  判决书显示,数位原越秀集团的高层成员供述,2007年左右,小越秀公司开始经营对外放贷业务。彼时,该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曾集团讨论,以合作的名义对外放贷,贷款利息一般为月息2%,每月还息。

  据尚玉英供述,2006年的一天,她和同乡梁某3看中了瑞华大厦物业,通过炒卖这个物业,几个月的时间就可以赚1000多万元,总投资2500万元。

  “梁由潘说我们小越秀公司有资金,可以参与合作,并让我跟进这个项目。我通过对这个项目的考察,认为瑞华大厦物业有商业利润,建议梁由潘参与投资。”尚玉英说,最后他们约定由小越秀公司出资,以梁某3的公司名义向小越秀公司借款,参与该物业竞拍等商业行为,“我和梁都不出面。”

  缴纳了相应的保证金后,瑞华大厦被顺利拍下,小越秀公司借给梁某3的公司1500万元。后来梁某3以该物业抵押给银行贷款,偿还了小越秀公司的借款本金和利息。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除瑞华大厦外,尚玉英、梁由潘和梁某3还依照上述操作模式,合作买下了港澳中心大厦。

  “2006年的一天,梁某3找到我说想炒卖港澳中心大厦物业,该项目投资要4000万-5000万元,几个月可以赚1000万-2000万元。我知道她的意思是又要借用我们小越秀公司的资金。”尚玉英供述称,她在取得梁由潘的同意后,跟进该项目。

  港澳中心大厦拍下之后,小越秀公司出资5400多万元(后来因为房产面积比实测面积小,退回拍卖款900多万元),梁姓商人及其搭档各出资了600多万元。

  没想到,港澳中心大厦因为产权等原因房产证迟迟办不下来,直到2009年7月,港澳中心大厦过户后,梁某3才用物业抵押贷款偿还了小越秀公司的本金。2010年,港澳中心大厦卖出,梁某3还清了小越秀公司的借款利息1400万元。

  2011年,梁姓商人将先前约定好的“感谢费”,共计1540万元人民币分别汇入尚玉英丈夫及其他亲戚账户中,尚玉英、梁由潘分配贿金数额为645万、895万。

  对于为什么使用丈夫汪某1的账户接受贿金,尚玉英给出的解释是“汪某1与梁某3本来就有正常生意上的往来,通过他的银行账户收钱,看起来也是合情合理的正常业务往来。在之后的两年中,汪某1分多次将895万元的贿金转给梁由潘指定的账户中。

  操控收购

  10亿买地回扣2000万

  指定对方打入儿子账户

  2009年至2011年,尚玉英和时任广州市城建开发公司总经理的梁由潘再度联手,利用职务便利,在收购潮州市岭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岭海投资”)旗下的沈阳市沈北新区地块项目中,为岭海投资总经理陆某提供帮助,并共同收受陆某给予的贿赂款2000万元人民币。

  据陆某供述称,沈北新区地块是他公司在2004年买下的,地块大约1000亩左右,共花费3.8亿元。然而,该地块的开发进展并不顺利。

  2008年,陆某计划将沈北新区地块卖出。得到这一消息后,陆某的同乡林某随即就找到了他,经林某的牵线搭桥,陆某认识了尚玉英和梁由潘。在私下会面时,陆某通过林某向尚、梁二人许诺,事成之后,他就拿出佣金2000万元人民币给他们。

  于是在梁由潘的刻意安排下,他和时任越秀地产公司董事长的张某及越秀地产公司的工作人员到沈阳考察该地块。

  据梁由潘供述,考察之后,越秀集团会议确定可以收购该地,给出的价格是9亿元左右,但最终因为双方在价格上差距较大,没有谈成。

  “2010年初,尚玉英又约我吃饭,当时一起吃饭的还有陆某和林某,在陆的请求下,我答应尽量帮忙。后来投资部再次将这块地提请集团讨论,我为帮助陆某成交,在董事会议讨论等方面表态,没有反对收购岭海地块。”梁由潘供述。

  2010年底,越秀集团以10.38亿元买下陆某的沈北新区地块。2011年初签订合同并在香港完成付款。随后,陆某按照之前约定的佣金数额,在尚玉英的指定下,将2000万元转入其儿子在香港的账户中。

  “我们和林某没有谈怎么分这2000万元。”尚玉英说,他们用这2000万元一起投资深圳龙岗地块,林某占一半份额,她和梁由潘占一半份额。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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