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4月21日,针对《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了分组审议。住宅建设用地续期、建设用地使用期限等成为大家讨论的焦点之一。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建议,第158条增加一款为第1款,“登记机关应当向宅基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属证书应当将具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建议明确续期费用标准等
草案第152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东明说,建议删除草案第152条第1款和第2款中“行政法规”的表述,考虑到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缴费问题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也涉及国家财税收支,影响广泛深远,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而不是行政法规。
“另外,目前现行法律和法规中还没有相关规定。下一步在立法过程中要补上这个空白。我认为首先要有一个方案,然后再根据这个方案考虑在哪一部法律中进行规定。”王东明说,2016年11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第十个问题就是解决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续期的问题,明确要求要作出法律安排,后期在贯彻这个文件中,明确由国务院先拿出方案。
王东明建议推动有关方面尽快拿出方案,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手续办理,续期费用的标准、缴纳和减免办法等,这样以便于在立法中作出明确规定。有可能对这个问题作出规定的,一个是城市土地管理法,一个是房地产税法。还可以深入研究,但是可能早一点有一个方案和立法进程适当衔接上比较有利,不然错过了时机,这个问题又没有得到解决,所以建议对这个问题能够加快研究。
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乃依木·亚森说,第152条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规定,建议对第1款中“自动续期”的续期时间予以明确,即明确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时间为原来批准使用的时间,明确新的时间界限。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廖晓军建议,在审议民法典物权编的同时,研究一揽子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期限、续期费用支付标准、办法、方式,以及缴纳或者减免的具体规定。
应向宅基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
草案第158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对此,沈跃跃说,建议第158条增加一款为第1款,“登记机关应当向宅基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属证书应当将具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沈跃跃给出的理由是,2016年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中规定,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
建议将此制度性规定上升为法律,明确宅基地使用权属证书上将具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为包括妇女在内的家庭成员主张合法权益提供更坚实的法律保障。
针对宅基地使用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说,建议也像承包地一样,明确它的使用权期,现在的规定是不明确的。如果法律留下了模糊的空间,就不利于农村居民把宅基地当成可以实现收益的一项财产。承包地可以流转,宅基地也应该可以流转,宅基地上的住宅也应当可以自主流转如出售或出租。
郑功成认为,明确宅基地使用权期的好处,一是实际上明确了它的性质就是土地集体所有;二是为居民提供清晰且稳定的预期,比如50年、70年自动延期,让老百姓心中有数;三是当前大量因人口流出导致的废弃宅基地还可以充分利用;四是带动市民下乡,城市资本流向乡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