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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审:删去耕地不得抵押 增加居住权无偿设立

2019-04-23 18:34:20浏览:653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核心摘要:  4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在京举行,《民法典物权编(草案)》迎来二审。对比此前的初审草案,二审稿在耕地

  4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在京举行,《民法典物权编(草案)》迎来二审。对比此前的初审草案,二审稿在耕地抵押、海岛保护、业主维权、居住权等多个关键领域进行了修改。

  据了解,2018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2018年12月,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侵权责任编(草案)进行了二审。

  删去耕地不得抵押的规定

  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和法学教学研究机构提出“草案的条文较多,建议设置分编”,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予以采纳,将物权编草案进一步分为五个分编,即:通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

  针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相关制度,草案二审稿中修改或增加了相关条款规定。

  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增加了相关规定,新的条款明确: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用、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草案二审稿对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内容作了完善,明确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删去草案第十七章“抵押权”中关于耕地不得抵押的规定。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

  无居民海岛,个人可否进行开发?

  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提出,海岛保护法明确规定,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建议草案增加规定相关内容。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草案第五章增加相关内容。

  草案二审稿第五章第四十三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同时,第四十三条之一明确,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另外,近年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难,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以及物业管理不规范、业主维权难等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此,草案二审稿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增加规定: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同时,草案二审稿中进一步降低了通过公共维修资金使用表决程序的表决要求。将草案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应当经参与表决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占比“双过四分之三”同意,修改为“双过半数”同意。

  草案二审稿在第七十六条中增加了一款规定: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此外,草案二审稿中也进一步加强对业主维权的保障,在草案第八十一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在建筑区划内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等的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增加居住权无偿设立的规定

  有的地方、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完善居住权制度的相关规定,明确居住权是无偿设立的用益物权,并对居住权合同的内容进行规范。

  为此,草案二审稿将草案第一百五十九条修改为: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同时,草案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款单设一条,并增加一款规定:居住权合同的一般条款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解决争议的办法。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二审稿在第一百六十条中增加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

(责任编辑: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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