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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新规定:胎儿有权接受赠与继承财产

2019-01-14 19:05:44浏览:837评论:0 来源:互联网   
核心摘要:据新华社北京4月18日专电 (记者熊丰)女儿尚在娘胎中,父亲因工伤不幸去世。家人获得工伤保险金后,却并未给女儿留存。若干年后

据新华社北京4月18日专电 (记者熊丰)女儿尚在娘胎中,父亲因工伤不幸去世。家人获得工伤保险金后,却并未给女儿留存。若干年后,女儿将母亲等人告上法庭。

这是一个司法审判的案例,也是现实生活的写照。腹中胎儿无法“表达想法”,他们的利益究竟如何界定和保护?

将于今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给出了明确答案,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1986年出台的现行的民法通则中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这意味着胎儿只有在出生后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遗产分割时,依据现行的继承法,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专家指出,这个继承法中的“特留份制度”规定,就已经体现了对胎儿权益的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涉及损害胎儿权益的案件不断出现,因此在民法总则中,对胎儿权益更细致、更公平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

“从出生前的胎儿开始,其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利益就受到民法总则的保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说,“比如在分割遗腹子父亲的遗产时,应该为遗腹子留有份额。”

标签:赠与民法总则胎儿新规定
(责任编辑:煜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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