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张庙街道长江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 卞蓉民 海军军医大学法学教研室教授 徐青松
《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该办法调整幅度较大,处罚力度空前,新意颇多,对其他省市以及全国的卫生行政立法与执法或有一定的示范和借鉴意义。
以问题为导向抓住重点
修订后的新《管理办法》共三章25条,从上一版的记分情形71项,猛增至116种,涉及医疗机构许可证使用、诊疗科目、卫生技术人员使用、医疗技术应用、母婴保健技术应用、器官移植、处方管理、医疗文书管理、临床用血、医疗广告发布、药品管理、传染病管理、放射卫生管理、医院管理相关制度执行以及发生医疗事故等。在违法行为方面将记12分情形从上一版的6项,猛增至14种,且项项都直逼当前该领域违法新热点。
点评:
早在2013,上海市就下发了《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然而,短短5年来,随着国家医改力度不断加大,步入深水区后新问题也不断呈现,而旧《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已不适合当前实际,一些内容也需与新颁布的法规相衔接。因此,该市主管部门结合新常态、新动向,以问题为导向加以细化调整。修订后的新《管理办法》是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现全覆盖、不留死角的有益尝试。
强化领导主体责任
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结果纳入本市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与政府投入、医保支付、绩效工资调整等水平挂钩。医疗机构一个记分周期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达到10分及以上的,由核发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证的机关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告诫谈话,并将告诫谈话情况抄告其上级主管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实施记分或未落实校验管理要求的,应按照《公务员法》《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等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登记机关应将医疗机构被暂缓校验或再次校验不合格的信息,及时推送到市场监督局等医疗机构主体资格登记部门以及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点评:
绩效考核是当前各医疗机构医改中重点关注且与自身生存发展息息相关的一环,将记分与绩效考核挂钩才是真正抓住各医疗机构“命门”所在,下一步关键是要切实落实,而非止于口头和形式,且在落实时不因任何领导人的看法、注意力和打招呼而改变。
表面看来,告诫谈话似乎并非严厉,但将其“抄告其上级主管部门”就是为今后在职务任免、调整和再次违法或有错仍不纠正时,进一步采取措施的法定拷量情节,具有一定震慑力;也使得对少数人“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并避免其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让别人做到的自己先做到,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实施记分管理,对卫生行政部门来说,不仅是权利,也是义务。卫生行政执法部门未依法实施或未严格落实的,也应依法追究其责任,该条规定需要立法者有极大的勇气,也彰显了上海卫生健康委立法者们足够的自信。与国家建立信用制度挂钩,作为医疗机构这个关系民生且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行业,更应走在全社会的前列,只有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才有可能让其有“改过自新”和奋起直追的切实动力和紧迫感。
依法严管也不失温情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达到或超过被暂缓校验分值的,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应当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考试,未按规定参加考试或考试不合格则认定该医疗机构再次校验不合格,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证。医疗机构被暂缓校验或再次校验不合格的,登记机关应当以《依法执业管理建议书》的形式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以及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调整职务等处理或者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同时,取消该医疗机构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点评:
新《管理办法》对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依法管理意识和法治能力提出了较为严格的要求,这就要求各级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平时应注意法律知识的学习,树立并提升依法治院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能力。有条件的应当聘请法律顾问,协助把关并解决工作中常见涉法问题,尤其是注重防患于未然,“治未病”,而不是等出现问题时再进行补救。
执法要严,同时还应有“温度”。当出现医疗机构被暂缓校验或再次校验不合格的,对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调整职务等处理或者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这里用了“或”字比较人性化。因为有些不良执业行为是个人行为,比如职工监守自盗等,但单位平时在制度建立健全、法治培训等方面管理到位的话,则对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更为适宜;如果平时医疗机构制度缺失,管理混乱,法治化水平极弱,则应通报批评,以至调整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