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记者潘明华)上海市卫生健康委日前发布通知,自2月1日起,全科诊所审批实行备案管理。
通知明确,经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全科医生或其他医师,经转岗培训后获得全科医师注册资格者可申请举办全科诊所,全科诊所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诊所基本标准》等相关规定。凡举办全科诊所的,应当向所在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备案申请后,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发放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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