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阎红 通讯员车晨菲)“公立医院要完善内部绩效考核评价办法,强化绩效考核管理。重点考核医务人员的工作绩效,突出岗位职责履行、工作量、服务质量、行为规范、技术能力、医德医风和患者满意度等内容,按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分类考核,考核结果与医务人员薪酬挂钩。”近日,辽宁省大连市人社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联合出台《大连市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意见》要求,原则上以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年人均工资的110%~200%为基数,初次核定公立医院工资总额,作为以后年度核定基数。对高层次人才聚集、公益目标任务繁重、承担科研教学任务以及需要重点发展的公立医院,结合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可适当提高工资总额。试点工作开展后,将依据公立医院年度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和经费收支等情况,动态调整公立医院工资总额,实现与经济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稳步提高医务人员薪酬水平,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工资总额可在上年度核定的基础上上浮5%~10%,考核为良好的上浮3%~5%,考核合格的维持原水平,不合格的下浮3%~5%。
《意见》要求,推进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薪酬改革。公立医院主管部门根据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结果、个人履职情况、职工满意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其薪酬水平。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实行年薪制,年薪标准既要体现主要负责人岗位职责完成情况,也要体现其年度考核评价和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等情况,注重对主要负责人的长期激励。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的薪酬水平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人均工资3倍以内。公立医院引进的紧缺或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可采取特殊人才分配激励政策,其薪酬待遇与岗位职责、实际贡献及成果转化产生的收益等因素直接挂钩,薪酬水平和分配形式由医院自主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