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高列)近日,青海省财政厅研究制订《青海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州)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求,在适度加强省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同时,扩大地方政府资金分配使用的自主权。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扶助保障3个事项,省级在执行国家基础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和调整全省补助标准,各市(州)县政府可在确保省级补助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合理增加保障内容或提高保障标准,增支部分由各地财政负担。
《实施方案》明确,优化整合公共卫生项目。在将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中的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孕前检查等内容,调整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同时,将该省自行实施的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体检一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同时,增加地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将省级统一实施并具有全省性或跨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作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实施方案》要求,适度加强省级财政事权。将省级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含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省级统一实施并具有全省性或跨区域的公共卫生项目、省属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陪护保险补助和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抚慰金等7个项目划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