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记者刘志勇)3月19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为期6个月的整治工作。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挂证”执业药师的,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同时通报当地医保管理等部门,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形成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将药品零售企业“挂证”整治与规范进货渠道、严格票据管理等日常监督检查内容相结合,督促药品零售企业提高质量管理和药学服务水平。
《通知》要求,所有药品零售企业要对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要求开展自查,对执业药师配备不到位、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主动进行整改,并于4月30日前报属地市(或县)级药品监管部门。所有注册执业在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亦须一并开展自查,凡是存在“挂证”行为、不能在岗服务的执业药师,应立即改正或于4月30日前主动申请注销《执业药师注册证》。自5月1日起,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对行政区域内的药品零售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将该企业列入年度重点检查对象,进行跟踪检查或飞行检查;发现存在“挂证”行为的执业药师,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在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记录并予以公示,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