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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配套规范 这些问题要规避

2018-12-10 19:11:13浏览:260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南京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处处长 胡晓翔《中医药法》有很多亮点和创新,但也存在一些可以商榷之处,有待于在制定配套规范时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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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处处长 胡晓翔

《中医药法》有很多亮点和创新,但也存在一些可以商榷之处,有待于在制定配套规范时予以考虑,甚至为修订做一些准备。

“中医药”定义过于宽泛

《中医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这个定义,笔者认为显得空泛,所指不甚明确。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6年12月6日发表了《中国的中医药》白皮书,其《前言》有这样的表述:“中医药作为中华文明的杰出代表,是中国各族人民在几千年生产生活实践和与疾病作斗争中逐步形成并不断丰富发展的医学科学……中医药在历史发展进程中,兼收并蓄、创新开放,形成了独特的生命观、健康观、疾病观、防治观,实现了自然科学与人文科学的融合和统一,蕴含了中华民族深邃的哲学思想。”笔者认为,这个表述是精准深刻的,紧扣住“传统性”,突出阐明其具有“独特的生命观、健康观、疾病观、防治观”。尤其是归结为“蕴含了中华民族深邃的哲学思想”,这就体现了“中医药”这个概念本身的独立性,阐明其不同于世界其他地区的传统医药的内涵。

《中医药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在医疗活动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这是为了解决一个老话题:中医师可否从事西医治疗、开具西药等。

这款规定,首先明确了中医医务人员“可以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但“现代科学技术方法”是仅仅针对临床检验、检查和手术,还是也包括化学药物、生物制剂等所谓的西药,显然阐述得不够清楚,还有待配套规范加以明确。

其次,“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含义不够明朗。既然是“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就已经是具有资质的医务人员,为何还需要“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才“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呢?“培训、考核合格”针对的是望闻问切之外的一切“现代科学技术方法”,还是仅仅针对需要专项准入的临床技术?若是前者,则毫无道理,难道开具“三大常规化验”“心电图”“胸片”还不行么?若是后者,则属于多余的话。可见,中医医师的执业细目规范还有待更明确。

中医药功能定位不够精准

《中医药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这个功能定位可能不是很符合中医药的特点,未用其长,勉为其难,存有隐患。

有些冗余内容不应保留

《中医药法》第十九条规定“中医药医疗广告”须经审批,完全是冗余的内容。另外,第二十条列举的对中医药服务监督检查的“重点”,毫无针对性,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中均有规定。笔者建议,“对中医药服务监督检查的重点”应该是第十七条的内容:“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并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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