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栋
目前,以医务人员违反告知义务,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为由起诉医院,并以此判决医院赔偿的诉讼案例,在各地恐怕都不少见。我认为,医务人员违反告知义务,或者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不区分情况就让医护人员担责是不公平的,既不利于医学发展,也存在滥诉滥判的倾向。所以,判断医务人员违反告知义务是否应该担责,正确的做法应该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现以一案例进行分析。一位术前诊断急性胃穿孔的患者,手术中医师发现患者胃穿孔系胃癌所致,便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患者做了胃癌根治手术。患者恢复良好,并免去了二次手术之苦。
对此,患者知情权受侵害出现不良后果可能有三种情况。
第一是医护人员的行为及时有效地消除了患者的病灶,使患者的身体得以康复。在这种情况下,患者虽然不知情,但也没有受到任何伤害。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虽然违反了告知义务,但患者是受益的,医务人员不应承担责任。因为,民法的一个基本赔偿原则是赔偿损失。患者没有财产损失,法院如果支持其诉讼请求,势必会鼓励恶意投诉。目前这种事例已经不少。
第二是在没有充分告知的情况下,医护人员的医疗行为没有违反诊疗常规,尽管患者得到了有效的治疗,但同时造成了其他伤害。这显然违反了告知义务,侵犯了患者的选择权,医务人员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需要考虑患者受益和损害的程度。假设在上述手术中,医生没有充分告知改变术式,虽然没有违反诊疗常规,但只要发生不良后果,医生还是要承担一定责任的。
第三是医护人员没有充分告知,医疗行为又违反诊疗常规,同时也造成患者有不良后果,这完全符合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医务人员须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在上述手术中,如果医生有违反操作常规的行为,使患者留有严重的并发症,即使术前进行了充分的告知,也不能免除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在临床实践中,医务人员经常遇到一些不能或不可能及时告知的情况,此时医务人员作出的选择,都是从患者利益出发的。毕竟疾病是医患共同的敌人。当然医务人员必须尊重患者的知情权,但如果患者也能够理解这一点的话,则有利于医患和谐关系的构建。
(作者单位:山东省肥城市人民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