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学科学院信息研究所 曹艳林
随着百姓对健康和医疗保健的日益重视,患者的权利越来越受到关注。但患者权利的概念该如何界定,包括哪些内容?谁应该承担保护患者权利的主要责任?弄清这些问题无疑是很重要的。
世界卫生组织在《欧洲病人权利宣言》中给患者下的定义是:“凡接受保健机构服务者,不论有无疾病都是患者。”由此看,患者权利是指公民在生理或心理上发生不正常状况时,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或保障。
权利源自法律的授予,但我国目前没有患者权利的专门立法,只在相关法律法规中给以了确认。如《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比较详细地规定了医师侵犯患者权利的形式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保护患者权利的重要依据。新的《传染病防治法》从政府责任、医疗机构救济义务、患者隐私权利保护、患者人格尊严等方面,也确立了患者权利的保护原则。
患者权利包括哪些内容,对每个公民来说都非常重要。目前理论界和实践界对此尚未达成共识。笔者认为,患者的权利应包括医疗保障权、知情权、同意权、医疗参与权、隐私权、人格尊严权、求偿权、医疗文件收取权等内容。其中,医疗保障权是核心。
没有保障的权利以及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探讨患者的权利,如果不涉及权利的相对人或义务主体,探讨也就失去了意义。目前,国内一些学者认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负有保障患者权利的责任或义务,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应该说,涉及患者权利义务的相对方,包括国家、疾控机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特定的社会公众等。从国际发展的趋势看,国家是患者权利最主要的义务承担者。
1966年第2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就强调国家对健康权的实现负有尊重的义务、保护的义务和实现的义务。2005年第58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的《国际卫生条例》,也强调加强国家的能力建设,特别是传染病的监测预警、应急能力及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这都对保障患者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政府在这些方面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如何通过立法,将保障患者权利的各项政策法制化,将法律作为患者权利保护的重要途径,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毕竟,权利是一个法律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