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正式开始了向药品“花名”说不的行政立法征程。
规范药品名称刻不容缓
在药事管理日益严谨的今天,药品名称却缺少应有的管束。厂家迎合消费者心理,将追求轰动效应放在首位,各显神通,极尽想象、夸张、浪漫之能事,竞相故弄玄虚、哗众邀宠,使药品名称越来越佶屈聱牙、离奇古怪、华而不实,安、宁、神、仙、美、欢、优、新、泰、利、益、力、康、欣、灵、能、猛、必、奇、特、惠、雅等夸饰性词汇日见其多,使药品蒙上浓重的商业化、宗教化、神秘化色彩。随着全社会不规范的商品经济的发展,这种不良倾向愈发严重。
任何药品效应都具有两重性,故使用中有严格的适应证、禁忌证与剂量要求,而这种药品“花名”现象淡化了药事工作应有的严肃性,诱导病人不合理的药品消费,也干扰了医师的准确、合理、科学用药,导致不良药物意外副作用、给患者造成经济或健康严重危害的潜在因素。加强医用药品名称规范,已刻不容缓。必须探求其管理的法律依据,尽早将此领域纳入强有力的法制化管理轨道。
药品名称是广告的一个类型
药品名称规范的具化行政立法,是有法理依据的。药品名称实质就是广告的一个特殊类型。广告是利用传播媒介把有关商品、劳务的信息传递给人们的一种方式,源于拉丁文的davertere,意为注意、诱导等。凡以推销商品、劳务,或影响舆论,或博得政治支持,或推进一种事业为目的的信息传递方式都是广告。
简言之,广告即“向公众介绍商品、报道服务内容……的一种宣传方式”。药物的包装盒,不只具有盛载、保藏药品的功能,它同时也是信息的载体,通过精心设计,印刷的色彩、图案、文字,乃至形状、质地等形式,引起使用者的注意,把有关药品的信息传递给人们,以达到推销此药品的终极目标。厂家冷淡严谨、精确的字眼,而热衷于颇富“创造空间”的“花名”,就是为了借助“药盒”这个媒介更强有力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较之正面推销,商品名称的广告效应具有间接性、隐蔽性,这潜移默化的方式更易突破人们对普通广告的戒惧、逆反心理,难怪“推销商品,名称就是最好的广告”。
管理药品名称应有法律依据
既然如此,由前述分析可见,《广告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药品广告的管理”的有关条款的内在精神完全应当涵盖药品名称,尤其是商品名称的管理,这一点亟待立法机关予以解释。《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那么,明明具有“止血”和“抗凝血”双重功能的某药物,“按发音,配上汉语的含义……使医务工作者与患者在看到、听到药品名时”,仅能“联想”到“止血”这一面,不就是“误导消费者”吗!《药品广告审查标准》规定:“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疗效最佳’、‘药到病除’、‘根治’等”。而“××灵”及“×必治”模式不正是“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吗!说穿了,“××灵”与“疗效最佳”、“×必治”同“根治”,庶几乎同义!
综上,笔者以为,中成药名称必须严加管理,建议尽快经由立法机关解释而适用“广告”管理的有关法律规范。在此基础上,将行政立法予以具化,以系列的“命名技术指导原则”来具体规制中成药药品命名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