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医院 王金山
案件回放
2009年2月17日上午,安徽省立医院眼科柯主任在门诊部坐诊时被患者丁某用菜刀砍了9刀,伤口共缝了110针。经手术抢救后,现转入重症监护病房进一步救治。
据介绍,犯罪嫌疑人丁某46岁,合肥市人,曾因“右眼淋巴滤泡”病状多次到该医院就诊,当时柯主任只是建议其手术治疗。2009年1月,丁某在该院康复部进行了“淋巴滤泡切除术”。主刀的是另外一位梁医生,丁某术后恢复良好。可是丁某一直对手术不满意,柯主任多次与其沟通都没有实际效果。据警方介绍,因为心中有怨恨,丁某曾多次电话威胁柯主任,案发当日,双方矛盾激化。
目前丁某已被刑拘。
问:你为什么要砍这位医生?
丁:医生太坏了,没把我的眼睛看好,还说没事儿。
问:你砍他是不是想了很久?
丁:我一直就想砍他,把他的眼睛砍坏。但我今天也不知怎么回事,一气之下出手重了。
问:你对今天所做的事情后悔吗?
丁:做了就不后悔,今天就想砍瞎他一只眼睛。
反社会人格障碍诊断有依据
丁某具有典型的反社会型人格障碍。经过调查得知,丁某在18岁以前,行为障碍表现符合诊断标准(见“链接”)9条(反复挑起或参与斗殴)、10条(反复违反家规或校规)、11条(有过早的性活动)、12条(虐待动物或弱小同伴和弱势人群),超过了规定的3项诊断指标;18岁以后,其行为障碍表现又符合诊断标准中的1条(经常旷工)、2条(经常盗窃,曾被收审)、3条(反复斗殴或攻击别人)及10条(危害别人时无内疚感),因而诊断其为反社会型人格障碍可以成立。
丁某仅仅为了自己的眼睛治疗效果不良(其实效果还是不错)就蓄谋而残酷地刀砍医生,这一犯罪理由(动机)不仅令其他患者感到太离谱,就连他的亲属也感到不可思议。
人格障碍可分为两大类:一类以反社会性为特征,常有违法行为发生,称为反社会型人格障碍及冲动型人格障碍;另一类为性格特征十分突出,影响人际关系,难与人和睦相处,通常无违法行为,以性格特征命名有分裂型、偏执型、强迫型、表演型(癔症型)等人格障碍。
反社会型人格障碍的主要表现是极端自私,无羞耻感与责任感,更无道德观念。具有反社会型人格障碍者常常在做出危害集体或他人的行为之后对自己的劣迹进行辩解,强词夺理,把罪责推给别人。这类患者少年时期常有说谎、偷窃、逃学、反抗师长、破坏公物、攻击他人、骑车肇事等行为。随着年龄的增长,这一切会有逐步缓解的趋势。但如果出现一些诱发因素,如婚变等,则会延误矫正与转化的时机。
人格异常者有责任能力
人格异常者不同于精神病患者,他们对自己的言行有责任能力。
鉴别诊断的主要问题是人格或者行为障碍与正常人违法犯罪行为之间的相关与区别。一方面,违法犯罪的人有正常人格者,亦有人格障碍病人;另一方面,人格障碍病人,有违法犯罪的,也有并未触犯刑律的。
有关司法专家指出,由于人格障碍的违法行为不减免责任能力,在司法鉴定过程中,鉴别的现实意义不大;唯在屡犯加刑时,对有人格障碍的罪犯,应有适当的从宽考虑。
文中的丁某,无家族精神病遗传史,体查及神经系统检查未见明显异常,精神状态也是意识清楚、定向力完好、领悟力正常、反应敏捷、对检查尚合作;主动与被动接触良好,对周围环境不感到陌生;表情自然,与思维和环境保持一致等。尤其是他犯罪的前前后后,思维逻辑清晰,丝毫看不出大脑或神经功能紊乱的迹象。经过司法鉴定,已经排除了丁某有精神疾病。
青少年人格障碍须积极防范
前不久,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预防医学教研室的一项对北京市城乡有代表性的25所高中、共计10039名高一年级学生人格偏离情况调查显示,高一学生中人格偏离的检出率为5.6%;男生检出率明显高于女生;城区学生检出率明显低于乡镇学生;重点中学学生检出率最低,普通中学学生检出率最高。3年后对同一批学生进行追踪调查,结果显示人格偏离的检出率为5.8%,总体人格障碍患病率为1.8%。
该研究项目负责人、现任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社会精神病学与行为医学研究室主任黄悦勤教授说,人格障碍是指在年满18岁符合人格障碍的诊断标准的成人中出现的一种偏离所在社会文化期望的、持久的行为方式或内在体验,在少年阶段或更早阶段即可出现,并贯穿整个生命过程。人格障碍可导致社交与职业功能损害或内心痛苦。人格偏离指未满18岁的青少年出现人格问题且符合人格障碍症状学标准。
为了避免丁某这样的恶性事件再次出现,我们不仅要讲究生理卫生,更要注意心理卫生,以积极有效的心理活动,平稳的正常的心理状态,适应发展着的社会和自然环境,使自我的内环境具有良好的适应功能。
从丁某的所作所为中,不难看出反社会型人格障碍的严重性和破坏性不可低估。这次刀砍医生案件充分说明,我们对国民,尤其是青少年加强心理干预迫在眉睫。
链 接
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与诊断标准(CCMD—II—R)中反社会型人格障碍的诊断标准如下:这是一种以行为不符合社会规范为主要特点的人格障碍。第一,有符合人格障碍的诊断标准。第二,病人18岁前有品行障碍的证据,至少有下述表现中的3项,如(1)经常逃学。(2)被学校开除过,或因行为不轨而至少停学1次。(3)被拘留过,或被公安机关管教过。(4)至少有2次未经说明而外出过夜。(5)反复说谎,不是为了躲避体罚。(6)习惯性的吸烟和酗酒。(7)反复偷窃。(8)反复参与破坏公共财物活动。(9)反复挑起或参与斗殴。(10)反复违反家规或校规。(11)有过早的性活动。(12)虐待动物或弱小同伴和弱势人群。第三,18岁后有不负责任的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至少有下述项目中的3项,如(1)不能维持持久的工作、学习、生活,如经常旷工、旷课,对生活厌烦,或者期望工作而得到工作时又期望更久待业,或多次无计划地变换工作。(2)有不符合社会规范的行为,且这些行为已构成拘捕的理由(不管逮捕与否),如破坏公共财物。(3)易激惹,并有攻击行为,如反复斗殴或攻击别人,包括殴打配偶或子女,且不是为了保护他人或自卫。(4)经常不承担经济义务,如拖欠债务,不抚养小孩或不赡养父母。(5)行动无计划或有冲动性,如进行未事先安排的旅行,或旅行无目的。(6)不尊重事实,如经常撒谎,使用化名,欺骗他人以获得个人利益或快乐。(7)对自己或对他人的安全漠不关心。(8)缺乏对家庭应尽的责任,如其小孩因缺乏照顾而营养不良,因缺乏最起码的卫生条件而经常生病,有病也不带去求医,无足够的衣食,用钱浪费而不购置家庭必需品。(9)不能维持长久的,即1年以上的夫妻关系。(10)危害别人时无内疚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