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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成药改名会丢了“金字招牌”?

2018-12-10 22:14:01浏览:480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中医药事业迎来了发展的最佳时机,然而中药行业面对市场经济的冲击,却显现出规范体系与监督管理相对滞后等问题,其问题之一就是

  中医药事业迎来了发展的最佳时机,然而中药行业面对市场经济的冲击,却显现出规范体系与监督管理相对滞后等问题,其问题之一就是中成药命名混乱。作为一名中医工作者,笔者对此问题感到担忧。可喜的是,今年年初,《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原则》)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官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了,笔者认为此《原则》的出台十分必要。然而《原则》一经公布,引起业界内外很大反响,其中不乏不解之声,对此,笔者想谈谈自己的看法。

  改名换姓要差异化对待

  有学者认为,改名换姓有可能把中成药的“性”和“命”都改掉。为何有此顾虑呢?原来,《原则》中规定:“一般不采用人名、地名、企业名称命名,也不应用代号命名。”

  笔者认为,《原则》中的这项规定对于新研发的中成药命名十分必要。无论人名、地名、企业名称除增加少数群体知名度外,对于医生及患者了解药物的功效、作用,指导药物的使用都没有必要性,而且重复的地名及企业名称会造成药物混淆。而对于已经形成文化价值的一些老药,例如云南白药已成为跌打损伤中成药的代言者,不存在混淆的忧虑,改名则会造成品牌价值的流失,不利于中医药发展。

  笔者建议,药监部门应将云南白药这样的“老字号”排除在改名范畴之外,断不要丢掉中医药的“金字招牌”。这样老药与新药区别对待,既保存了文化价值,也避免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流失。至于有学者认为中药自古讲究“道地药材”,中成药名称中含有地名天经地义,殊不知“道地药材”仅是针对单味药材而言,中成药无“道地”之说。

  《原则》中详细写明“中成药命名可借鉴古方命名充分结合美学观念的优点,使中成药的名称既科学规范,又体现一定的中华传统文化底蕴。但是,名称中所采用的具有文化特色的用语应当具有明确的文献依据或公认的文化渊源。”像大青龙汤、小青龙汤这种有文献记载且具有文化渊源的古方名,完全符合借鉴古方命名充分结合美学观念的优点,不存在改名换姓之忧虑。《原则》中还提出“也可采用比喻、双关、借代、对偶等各种修辞手法来表示方剂功效”,明确指出交泰丸、玉女煎、月华丸、玉屏风散这些药物名称兼具浓郁的传统文化气息,体现了中医形象思维的特质,细品之下,皆是对“传统文化特色”的尊重与传承。

  通过以上解读,笔者认为《原则》的实施,并不是要对中成药“改名换姓”,而是在继承和保护中医传统文化特色前提下,规范中成药的命名。

  创新不可故守“金字招牌”

  笔者认为,中医药的发展要遵循“师古不泥古,创新有建树”的原则。几千年来,中医几经繁荣,为中华民族的繁衍昌盛做出了巨大贡献。纵观中医之发展历程,中医理论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从《神农本草经》到《唐·新修本草》,再到《本草纲目》,中药材的种类不断增加;从伤寒学派、温病学派、河间学派、易水学派到中西汇通学派,各大家在师承中学术的争鸣推动了中医理论的创新和发展。

  目前,中成药已不是单单的地区用药了,很多中成药已走出国门。屠呦呦教授获得诺奖引发了中医与现代医学界的热烈讨论,相信以后也会有更多的创新中药会像“青蒿素”一样取得重大成果。《原则》中制定的“科学简明,避免重名”“必要、合理”“避免暗示、夸大疗效”“体现传统文化特色”等原则,既有利于中成药的流通,也积极发掘了我们的文化优势。对于中成药的创新,我们不应故步自封,也不应妄自菲薄、全盘否定。固守“金字招牌”不符合中医药现代化的发展要求,继承与创新并重才是中医药学发展的关键。笔者认为,《原则》的制定实际上是为了推动中成药产品的创新,制定规范,为其保驾护航。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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