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立中 王学东 孙士伟
近年来,全国每年开展儿童预防接种数亿人次,仅安徽省一年就要接种近3000万人次。目前,安徽省每年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数十起,其中属于异常反应的近十起。过去,在该类事件的处理中,调查诊断发挥了唯一的、不可或缺的技术支撑作用。从2008年12月1日起,预防接种异常情况处理又有了一个新的途径,即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有人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与“鉴定”混同。其实则不然,因为两者既有共同点,也有明显的不同。
两者的共同点在于:调查诊断和鉴定都是为处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提供技术支持的,其结论意见是行政部门乃至司法部门处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案件的重要依据。它们均是基于相同的资料,依靠专业结构相似的专家组作出结论。在工作中都要遵循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做到事实认定清楚、定性准确。
但两者的不同也是客观存在,主要表现为:
(一)主体不同。调查诊断由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进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直接领导并参与其过程,是国家权力介入并发挥着主导作用。专家组实行委派制,人员相对固定。而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的鉴定由医学会负责组织,卫生行政部门只有指导和监督的责任。鉴定专家组实行随机选择制,人员变动较大。
(二)各有侧重。调查诊断在工作程序上比较简捷,动用社会资源比较少,注重将社会不稳定因素消除在基层或萌芽状态。预防鉴定需要时间相对较长,重点是在调查诊断工作完成后,对患方仍存在争议的问题作出鉴定,让受害方多一条主张权利的救济渠道,侧重体现的是公平。
(三)管辖不同。调查诊断实行能级管辖,县、市、省级三级专家组依职权分级负责,下级服从上级,一般不存在结论的竞合问题。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最上一级专家组的调查诊断结论作出处理意见。而预防鉴定实行属地管理,受害方有申请两次鉴定的机会,两次鉴定没有能级差别。司法采信鉴定结论往往通过质证的方式决定取舍。
(四)发生频率不一样。调查诊断是每一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处理的必经程序。而鉴定不是每起事件都要进行鉴定。所以,预防接种不良反应鉴定的几率要比调查诊断少得多。从理论上说,如果每次事件的调查诊断都科学、完整、公平,申请鉴定的几率就愈低。但在现实中,预防接种不良反应鉴定的情况非常复杂,需要鉴定专家找准位置,熟练运用法律和专业知识,公平公正作出鉴定。当然,顺利开展鉴定工作,在制度设计上也应注重防止因利益引起的人为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