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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管理有新规定

2018-12-06 09:42:49浏览:738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标识新规   不得明示或暗示有医疗作用   本报讯记者曹政近日从国家质检总局获悉,《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下月起正式生效。牙
标识新规

  不得明示或暗示有医疗作用

  本报讯  记者曹  政近日从国家质检总局获悉,《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下月起正式生效。牙膏、沐浴露等日用品被正式列入化妆品范围。今后,化妆品标识中将不能出现含糊标注,必须标注化妆品全成分表。所有化妆品不得明示、暗示医疗作用。

  据介绍,新规定除对化妆品包装上的名称、功效、使用方法等作了明确规定外,还要求化妆品标识标注产品的所有成分。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不符合相应标准规定的,有关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明确规定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等内容,不得标注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

  《规定》对化妆品重新进行了界定。规定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牙膏和沐浴露等日用品也属于化妆品的管理范畴。

  考虑到目前部分化妆品生产企业仍有一定数量的化妆品包装库存,为避免和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国家质检总局规定,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有包装标识。自2009年10月1日起,质监部门将对不符合《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的化妆品进行依法查处。

  卫生许可

  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受理

  本报讯  (记者钱  峰)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8月20日发出公告,明确化妆品卫生许可受理有关事宜。

  据悉,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由卫生部划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做好化妆品卫生许可职责的移交工作,两部局公告:2008年8月29日前,进口化妆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的许可受理工作仍由卫生部负责。受理地点仍为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地址为东城区交道口北三条32号。邮编为100007。联系电话为(010)64047878-2209。从2008年9月1日始,进口化妆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的许可受理工作。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地点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38号。邮编为100810。联系电话为(010)68315572。

  检验机构

  14家单位有资质开展相关检测

  本报讯  (记者钱  峰)近日,卫生部发出2008年第16号通告,认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等14家单位为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机构,检验资质有效期为4年。

  在资质有效期内,这些单位将按照《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工作制度》、《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规定》等规定和被认定检验范围,为向卫生部申请卫生行政许可的进口化妆品和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出具检验报告。自2009年1月1日起,卫生部不再接受其他单位出具的《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规定》中所列检验项目的检验报告。

  5家单位为化妆品人体安全性和功效检验机构承担《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规定》规定的人体安全性和防晒功效检测项目(人体法)。这些单位是:解放军空军总医院、上海市皮肤病性病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上海市皮肤病性病医院4家单位还可开展仪器法测定化妆品抗长波紫外线(UVA)能力检测。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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