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闫 龑)11月17日,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发布通知,宣布提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金3项扶助标准。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应加强对目标人群的资格审查,杜绝虚报冒领现象的发生。加强财政资金监管,不得将专项资金挪作他用。
通知提出,自今年1月1日起,具有北京市农村户籍、只有一个子女、年满60周岁的居民,政府发放的奖励扶助金由现行的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0元;具有北京市户籍、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政府发放的伤残、死亡特别扶助金分别由现行的每人每月160元、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500元。
据悉,2014年度,调整后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和特别扶助金仍由市级财政负担。从2015年起,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和特别扶助金负担渠道调整为市、区(县)两级财政分级负担,其中市级财政负担85%,并结合年度预算安排情况纳入市对区(县)转移支付补助项目;区(县)财政负担15%。接受扶助的群众依然按照原渠道领取扶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