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乐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下发通知,要求进口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文字内容必须使用中文;其内容应当与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及说明书有关内容相符合。
针对近来部分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工作中遇到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原文标签和包装标识中所标注的国家,与该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登记表中“生产场所地址”所标注的国家不一致问题,通知同时解释说, 遵循世界卫生组织相关规则,境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国际贸易规则,在其部分进口医疗器械标签和包装标识中标注的原产地国家,如“Made in ××(国名)”等类似表述,可能与中文标签和包装标识中“生产场所地址/生产地址”所标注的国家不一致,该情形并不违反我国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