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何 君)青海省卫生厅决定从2009年3月开始,在全省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全面实行医药费用垫付直报工作。届时,参合农牧民医药费用垫付直报范围将覆盖省、州(地、市)、县、乡、村五级定点医疗机构,参合农牧民出院当天就可报销医药费用。
医药费用垫付直报是指参合农牧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先由个人按实际缴纳医药费用。在当次诊疗活动结束后,定点医疗机构按新农合补偿规定给予垫付报销,并定期与参合农牧民所在县合管办结算。
据了解,该省自2006年起在县、乡、村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医药费用垫付直报工作。到2009年1月底前,青海省将完成省、州(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相关政策和垫付直报培训工作。各地合管办与定点医疗机构于明年2月底前签订医药费垫付直报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建立畅通的联系和监管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