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孔令敏)日前,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医学会,在疫苗受种者或监护人、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存在争议并申请技术鉴定时,向申请鉴定方预收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补偿鉴定直接成本并兼顾缴费者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经鉴定,属于一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统筹安排;由二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不属于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提出鉴定的申请方承担。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此规定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