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常海
笔者认为,林某在紧急情况下,凭自己的医学知识实施了急救措施,显然没有过分之处,是紧急避险行为,体现了救死扶伤的精神。
《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这是从法律层面上明确,执业医师超出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的医疗行为,应属于非法行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医务人员也依此不得实施急救措施,显然不符合“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
我国已进入法制社会,但救死扶伤的精神不能弱化。特别需要坚持的是,在紧急情况下,医务人员是否符合资质,对危及患者采取必要的急救措施进行救治,是无可非议的。如果大家都考虑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会出现救治犹豫甚至视而不见的情形,那将失去很多抢救时机,酿造医学的悲剧。
(作者单位:山东省微山县人民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