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晓光
医患纠纷的增多,意味着医患和谐关系被破坏。但出现医疗纠纷并不可怕,关键是如何公正地解决纠纷。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包括私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这些方式构成一个多元化的体系。那么,在目前情况下,哪种方式最有利于医患和谐关系的修复?笔者认为,应建立多元化的医患纠纷解决机制。
私力救济——
提倡和解同时要治理“医闹”
和解是医患双方平等协商解决纠纷。无论从时间成本还是经济成本来看,这种私力救济的方式都具有明显的优势,而且也成为目前解决医患纠纷的首选方式。
然而,再完美的机制也有漏洞可钻。一些人正是利用和解这种低成本、见效快的纠纷解决方式,通过“闹”的方式对医院施压,迫使医院满足其不合理的赔偿要求,给医院、患者及社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助长了不良风气的滋长,也进一步恶化了医患关系。
当然,“医闹”的存在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如卫生行政部门对医患纠纷的调处难以取得患者的信任,诉讼方式又旷日持久等。所以,只有降低患者依法维权的成本,才能将患者的维权行动引导到合法的渠道上来。
社会救济——
第三方中立是关键
调解是社会救济渠道用来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方法。要充分发挥这种“第三方”解决医患纠纷的积极作用,关键是要确保“第三方”的中立性。
目前,我国不少地方在积极尝试引入“第三方”调处医患纠纷,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如江西省成立由医学、法学专家和人民调解员组成的省市县三级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在受理医患纠纷时,根据医患双方的申请,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定医学和法学专家,通过调查论证,作出公平、公正的医学鉴定和法律意见,使医患双方握手言和。
公力救济——
诉讼“双轨制”亟待纠正
民事诉讼解决医患纠纷有自身的优势。如能审慎地维护当事双方的平衡对抗;能够满足国家和社会维护统一的法律秩序的要求等。
但我国目前法院审理医患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双轨制”的问题,已带来较大的负面效果,违背了法律公平正义的原则。所以,“双轨制”局面亟待纠正,应由“双轨”变为“单轨”,最好的办法是出台《医事法》或《医疗争议处置法》,统一规定由医疗事故引发的纠纷和医疗差错引发的纠纷处理程序和赔偿标准。或者按照《民法通则》的精神,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修改,使行政法规与基本法律保持一致。
建立多元机制——
各种机制相互配合是关键
在法治社会中,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应当是多元的,让各种法律救济方式互补。在医患纠纷解决的领域,也应提供多种解决纠纷的途径或方式,让纠纷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按照自身利益的需求,选择相应的方式。
我国正面临一个社会矛盾凸显的时期,随着医患纠纷大幅增加,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是有效解决医患纠纷的正确之策。(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