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珠池医院主任医师 陈少臣
读《医学论坛》版刊登的《自体血回输的利弊之争》后,笔者很有同感。我支持作者的建议,贵报可就自体血回输的利弊、方法、操作规程展开一次讨论。
笔者上世纪6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在市三级综合医院工作时,外科、妇产科医师遇到胸、腹腔内大出血合并失血性休克的危重病人,在来不及备好库血或一时找不到合适的血源时,经常使用自体血回输的方法,救活了数以百计的危重的伤病员。在万不得已时还曾为胸腹部锐器开放伤(4小时内)的伤员回输胸、腹腔内积血,使一些垂危伤员脱离休克,得以进一步完成确定性止血手术,最终获得治愈。
20世纪90年代我调到区级医院工作,医院内不设血库,用血时需临时派车到市中心血站配血取血,自体血回输更是派上了大用场。我院手术室常规准备了自制的血液回收装置,15年间共为异位妊娠和脾破裂等腹腔内大出血合并失血性休克的危重病人进行自体血回输百余人次,回输血量达8万毫升,除一例因院外延误诊治没有救治成功外,其余病人均治愈出院,没有发生严重不良反应。
血液在胸腹腔内停留后,由于膈肌运动引起去纤维蛋白效应,体腔内的血液形成不凝血,回收时常可不加或少加抗凝剂。如术中回收血液时,出血部位还有活动性出血,则需要在每100毫升血液中加入3.8%枸橼酸钠6~10毫升或者肝素400~600单位。我们严格遵照有关诊疗规范,掌握自体血回输的适应症。卫生部规划教材《妇产科学》(2005年第一版)和《广东省常见病基本诊疗规范》(2003版)中规定:异位妊娠手术中的自体血回输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妊娠<12孕周、胎膜未破、出血时间<24小时、血液未受污染、镜检红细胞破坏<30%。此外,我们还强调,闭合性腹部损伤,如脾破裂,收集了腹腔内积血后,应在腹腔探查完毕、证实没有空腔脏器损伤,血液不被消化液、尿液等污染后才可回输。90年代以后我们已不再为开放性胸腹部损伤者进行自体血回输。
和其他医疗技术一样,关键是掌握好适应症,遵守操作规程。但是近年来自体血回输技术受到一些质疑,其理由一是由2000年6月颁布的《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中将“血液流出血管外超过6小时”定为自体血回输的禁忌症。二是最新出版的《静脉输液治疗护理学》(钟华荪主编,2007年第一版)中,将宫外孕列为自体血回输的禁忌症。三是采用自制简易回收装置(以灭菌集血瓶连接负压吸引)收集血液、6~8层灭菌纱布过滤后,通过带有过滤滴壶的输血管输注回收血是否能保证血液不受污染?规范的不一致使临床医师无所适从,不少医院干脆放弃这一技术。我们认为自体血回输利大于弊,容易规范,不应放弃。
笔者建议有关部门牵头制定自体血回输技术规范,研制方便、安全、价廉的一次性血液收集回输装置,以便使自体血回输技术继续造福于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