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性医疗风险:医生和医院需共担
山东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外科 王广军 夏 波
我们认为,探索性的努力都应得到鼓励,不要过于担心风险,要知道风险与效益共存,风险与进步共存。但是有探索就有失败,而且失败往往占大多数。因此,开展、引进新技术、新项目,严格的监管程序必须要有。
例如,我科近半年收治了3位某二甲医院用外固定架治疗骨折失败的病人。这3位患者使用的外固定架都是经过一位专家“改良”的器械。据说已经获得专利。这种外固定架的材质和加工工艺等方面存在明显缺陷,它的适应证也很窄。但不知什么原因,这种外固定器械曾在很多病人身上应用。
如果该项新技术在临床应用、积累了一定数量的病例后,由有关单位组织专家鉴定委员会予以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再决定是否推广应用,则那几位患者就不会遭受因治疗失败带来的痛苦了。
医生应明确:我们的任何探索都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患者,解除患者痛苦才是最终目标。新技术、新方法可能会带来荣誉、地位、金钱,但这不应成为我们追求的目标。
医院应做到:鼓励大家开展、引进新技术、新项目,但要勇于为大家遮风挡雨,营造一个创新、求实的创新环境。同时,设立一套评价、鉴定程序,成立专家鉴定委员会,并广泛咨询不同水平单位专家的意见,设立专门机构对新技术、新项目的应用实行跟踪、检查。
“灰医疗”滋生缘于监管缺位
江苏省东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严国进
医学科技只有不断发展、创新,才能攻克一个个医学难题。如果总是墨守成规,不敢扬弃传统医疗方法,不敢用新方法,不敢大胆进行临床创新实践,怎能使医学进步呢?所以,笔者认为对“灰医疗”的问题要辩证看待。
国家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为“探索性医疗技术”营造保护和发展的环境,鼓励有一定资质的医生,在具备条件和资质的医院开展探索性医疗技术工作。每年国家财政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医学创新研究。像国外一样,对尚不成熟的医疗技术不妨在社会上有偿征集志愿者,同时给志愿者知情选择权。只有当新医疗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社会适应性达到一定水平时,才可以在临床开放应用,让具备一定条件的医院或医师开展,继而转入常规性医疗技术。当然,我们有些医生、有些医院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不向患者知情告知,欺骗患者,盲目引进尚不成熟的“高新技术”,这是不对的,对这些行为应给予严厉惩罚。对给患者带来伤害的,要吊销医师行医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