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平
医患关系的法律特性,直接关系医患双方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法学界大多赞同医患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即医疗服务合同。但应该指出的是,由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这种合同关系与一般合同关系是有区别的。
一、主、客体具有各自的特殊性。在医患关系中,法律对主体是有严格规定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医疗机构须有其执业范围。《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的执业要受到“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的限制,那些宣扬包治百病的医疗机构的行为是违法的,也是违背职业道德的。
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利是与特定的患者相关联而又无法用金钱衡量的。所以,在医疗服务合同中,法律对医务人员的要求较一般合同中当事人的要求较高,是高度的注意和避免义务。
此外,财产权以及与人身权利相关的精神性权益也与一般合同有所不同。主要是由于在医疗行为中医方有很大的自由选择权,侵权的因果关系难以判断。
二、合同内容更多的是默示条款。医学应是最具人文精神的科学,人文关爱是现代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对医方提出的必然要求,这与合同双方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的有着本质的区别。新医学模式的建立要求医方注重患者的心理状态,重视社会因素对疾病的影响,要求医方主动与患者沟通,在理解、信任的基础上,共同协商医疗方案。
一般合同主要以民法自治原则达成的明示条款为主,将双方的权利、义务详细地写入合同中,医疗服务合同更多的是默示条款,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由相关的法律法规、诊疗常规规定。
三、归责的原则不同。一般合同以过错责任为主,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医疗服务合同也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但却实行过错推定即举证责任倒置,体现司法公平、诚信等自然法则。
基于此,医患关系的调节方式,应采用法律和道德并重的原则。新的医学模式要求医方不仅全面了解疾病产生的原因,还要对患者的心理状态和社会背景进行系统的评价,要充分依据患者的生物、心理和社会特征进行诊断与治疗。“道德是较高层次的法律,法律是较低层次的道德”。这是西方的法谚,而我国自古就有“医乃仁术”的警语。所以,调整医患紧张关系,除了法律的规范作用外,道德观念潜移默化的作用同样重要。(作者单位:内蒙古准格尔旗中心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