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伟华
日前,笔者在医院的烧伤病区检查医患沟通事项时,感觉医生与烧伤患者之间的沟通与一般患者是不一样的。在此希望就这一情况与同仁们一起讨论。
烧伤患者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患者轻度烧伤,意识清楚,有完全的辨别和表达的能力,和普通患者一样;患者四肢包括手足指烧伤,神志清楚能正确表达个人意愿,但不能履行书面委托手续;患者重度烧伤处于昏迷状态,无法表达个人意愿,和一般昏迷患者的情况相同。
讨论和烧伤患者的沟通问题,主要是如何让四肢烧伤的患者履行委托手续。我们在检查中发现,有的医生对于四肢烧伤的患者,没有让其委托他人表达意愿的概念。在知情同意书中只有被委托人签字,而患者一概不履行书面委托手续,就连那些仅有部分肢端烧伤的患者,或者仅有下肢烧伤而上肢完全无伤及的患者,也不履行委托手续。一旦发生纠纷,医院无法对自己的医疗行为进行举证。
笔者认为,医务人员在与四肢烧伤患者进行沟通时,既要遵守人道主义和诊疗规范,也要注意履行我国民法中对于委托的有关规定和手续。
在具体工作中,医疗机构首先要建立烧伤患者医患沟通制度,具体的沟通方式应根据患者的病情确定。
其次是对四肢全部或大部分受伤的患者,只要全身情况较好,医生就须明确告知其应委托他人行使医疗知情权利。如患者无法完成书面委托时,可以采用录音或录像等形式。对风险较大的治疗告知,医务人员更要注重须符合法律程序,如条件许可实施公证最好。
第三是对烧伤部位仅局限上肢或下肢而全身情况较好的患者,原则上要按照普通患者进行签字或盖手(足)印的做法,尤其患者本人意愿较为强烈,仅指定少数人进行代理时,更要注意履行该手续。烧伤患者是一特殊的病患群体,对同一手或足肢端部分没有伤及(如同一手仅伤及2~3个手指)的患者,切忌不要因此违反诊疗规范,采用该烧伤手或足盖手(足)印。
第四是医务人员和烧伤患者进行沟通时,采用语言一定要委婉,既要表达医方对患方知情同意权的尊重,也要注意手足烧伤患者的特殊情况,采用适宜的方式进行商讨。
(作者单位:南京医科大学附属无锡妇幼保健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