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教授 张全安
本期关注
救死扶伤是医生的天职,然而现在很多医生在危急关头却因为害怕失败而缩手缩脚。正确的做法是,医生应沉着果断,该出手时就出手。另一方面,也呼吁法律法规在医疗责任的相关规定中,保护医生敢于冒险。
近年来,每当我看到抢救危重急症病例因各种原因而发生医疗纠纷时,不禁想起若干年前,自己冒很大风险抢救成功一名患儿的经历。
救活一名重症患儿的体会
晚8时左右,我和进修医师洪大夫正值班,一位年轻妇女抱着一个小男孩和她年迈的婆婆来到耳鼻喉科看急诊。经问诊得知患儿1岁半,4小时前吃花生米时误吸入气管,出现剧烈呛咳和喘息,双眼上翻,时而抽搐。当时拟诊为呼吸道异物(花生米)。我们一边给氧实施抢救,一边告知其母亲病情,应立即行气管镜检查异物取出术,要求其母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患儿母亲和奶奶犹豫不决,不敢签字,商量后决定,由患儿母亲到医院外打电话找爸爸。期间,我们陪同患儿到放射科拍胸片。
当我们在拍片室外长凳上等候时,突然听见患儿奶奶在拍片室大声哭叫。我俩立即冲进室内,见患儿已停止呼吸。此时我们二话没说,夺过孩子朝手术室跑去。手术室在另一座楼的六层楼上。我嘱洪医生一边抱着患儿向楼上跑,一边间隔一会儿将患儿放在晒盖上做几下胸外按摩;我先跑到楼上为手术做准备。
等我们准备手术时,孩子呼吸已停止6分钟,双瞳散大、固定,无心跳。我们紧急行气管插管,高压给氧,心内注射,心外按压,几分钟后患儿自主呼吸和心跳恢复。根据以前的经验和研究,我将此病称为“喘息型呼吸道异物”。异物刺激高反应性呼吸道神经末梢引起持续喘息状态,导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对生命有极大威胁。如不尽快手术取出异物,消除异物刺激,仅靠保守治疗难以抢救成功。此时我很清楚,立即手术取出异物是生还的唯一希望。我当即决定行气管镜检异物取出术。
当我刚把气管镜插入气管时,患儿自主呼吸就停止了。立即拔出气管镜,再次高压给氧,辅以胸外按摩,一会儿患儿又恢复了自主呼吸。第二次再试。可当气管镜刚过声门时,患儿又出现呼吸停止。此时,我鼓足勇气,果断决定在呼吸停止状态下行气管镜检,在左支管口处发现花生米,快速钳夹取出,辅以人工呼吸。两分钟后患儿自主呼吸和心跳恢复,喘息随即很快缓解。第二天早晨7时患儿逐渐清醒,5天后痊愈出院。
抢救急危重症最具挑战性
每当我回忆起这次抢救经历时,心里感到无比幸福和庆幸。
当今,就此病例而言,若由于情况紧急未能经患儿家属同意而实施手术,一旦手术失败患儿死亡,家长不谅解并且追究责任怎么办?如果患者家属不同意手术,未行手术签字,医生依法行医没能手术,保守治疗造成患儿死亡又会怎样?或者因时间紧迫,实施救治前尚未能完成相关的医疗文书记录,抢救失败引起纠纷与家属对簿公堂,法官要医生拿出诊治的相关举证,该怎么办?
实际上,急危重症患者诊治过程中的特殊问题比较多。其一是病情急、危重,诊治复杂,难度大,病死、致残率高,治疗预后效果不佳者较多;其二是特殊情况较多,如病人为无名氏,或无亲友相伴,或无法获得病史资料,或诊治前没有即时或无力交付医疗费用,欠费、漏费、逃费较多;其三是由于时间紧迫,诊治前的相关工作无法完成,如完善的病历、检查、记录甚至病情、诊治方案告知,征得患者或亲属同意等。医生研究病情选择诊治方案的空间和余地也小,诊治中容易出现漏洞。有关诊治法律条文难以涵盖或缺失的情况较多,有许多情况法律界定模糊,医务人员常有无所适从的情况,难以放手履行救死扶伤的神圣职责。医患双方对不少问题的认识和理解差距较大,因而产生医疗纠纷的几率自然就高。
履行天职需要制度保障
医学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复杂科学,面对危急病情,一方面医师有对病人进行紧急救治的神圣职责和义务,另一方面病人有选择诊治的权利。当这两者发生冲突时,该怎么办?是否应以病人利益为重,始终把病人生命放在首位?
我想,救死扶伤是医生的神圣职责。面对急危重症患者,医生不该瞻前顾后、缩手缩脚,不敢果断实施救治。否则,将会贻误黄金诊治时机,造成更多不良后果。
为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双方应多一分理解。患者和亲属,医院和医务人员,医疗行政管理和立法、执法部门,都应做出道德和理性的思考。为维护患者的利益,避免医生道德和良知的迷失,保证医务人员履行治病救人的天职而无后顾之忧,出台健全、完善的急危重症救治法律法规细则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对医生在特殊救治中的权利进行细化,例如只要诊治过程正确,尽管后果不好,也不要追究医师的责任。我相信,医生会愿意并勇敢地履行天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