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法学院 岳远雷
医患关系的模式对举证责任的分配有一定的影响。医学上关于医患关系的分类,主要是根据医师与患者在疾病的诊疗过程中的地位不同而进行划分的。根据医患之间的地位、主动性大小,可将医患关系分为三种类型,即主动与被动型、指导与合作型和共同参与型。
医患关系与举证责任的分配之间有何种联系呢?笔者以美国的医患关系和我国目前的医患关系相比较,在医患关系与举证责任之间寻找联系。
首先,美国的医患关系主要是参与—协商的模式。患者的知情权在这种模式下得到了充分的保护和尊重。涉及知情权的案件,在美国主要是患者或家属,以医疗机构或医师未经其同意实施医疗行为和医师未告知相关的医疗信息两类。在美国医院,患者要求复制病历和知道医疗过程记录,是司空见惯的事情,大部分患者和家属可及时掌握自己的病情和治疗过程。所以,美国在举证责任分配的立法上,没有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而在我国,医患关系仍停留在主动—被动型、指导—合作型的模式上,患者的知情权有时得不到适当的保护,大部分患者在医疗纠纷发生前,对自己的疾病和治疗情况了解不多,一旦发生纠纷,加上我国现行医疗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医院和医师有隐匿或改动病历的机会,可能增加鉴定或诉讼的难度。
其次,是参与—协商模式下的医患关系。美国公民的法律意识非常强,可以说“官司打到牙缝里去了”。在我国现有的医患关系模式下,证据容易被灭失、篡改,而医疗侵权诉讼最大的举证困难,是要证明医方存在过失以及医疗过失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在患者维权意识仍比较淡薄的条件下,很难想象法官在当事人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配举证责任,能够保证医患双方的利益公平。
再次,中美两国公民的基本医疗知识存在很大差异,这与两国的国情有关。我国公民整体的医疗知识水平仍与发达国家存在一定差距。这也是影响患者在诉讼中举证能力的一个重要因素。
由此可见,在一个相对民主或和谐的医患关系中,能更大限度地体现医患双方的意志,双方也能更大限度地了解医疗行为的相关信息。所以,在医患关系模式与举证责任之间,可以构建一个作用与反作用的机制。
这个机制可以理解为:倡导在医患双方间建立一个有利于交流的平台,更多的是关于医疗行为的相关信息的交流,充分尊重患者的处分权,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提高其举证的能力,扭转医患双方举证能力不对称的现状。这样还可以提高医疗行为的透明度,也为医院日后举证保留证据。同理,如果患者的知情权和个体意志得到充分保护的话,患者对法官分配举证责任会有更高的认可度,促进诉讼审理顺利进行。而且举证责任分配合理,又可促进医患关系良性发展,扩大对医疗纠纷替代性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减少进入诉讼的案件量,节省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