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山村网

承认患者是消费者又如何?

2018-12-13 13:11:05浏览:327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山东省肥城市人民医院李栋   患者是不是消费者?这个问题讨论过很长时间,尚没有统一结论。笔者认为,患者肯定是消费者,但他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医院 李 栋 
 
  患者是不是消费者?这个问题讨论过很长时间,尚没有统一结论。笔者认为,患者肯定是消费者,但他们是消费者中的特殊群体,单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患者权益,是不利于对患者权益保护的。

  纠正几点认识上的偏颇

  有一种观点认为“患者的就医行为不是消费行为”,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也就是说因生活消费而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才是消费行为。从字面上讲就医行为不是消费行为,其实这是一种错误观念。医疗需求是人类生存第五大基本需求,而且随着现代化社会的出现,人类生存对医疗保健行业的依赖也越来越强;同时,医疗保健行也紧随着人类需求而发展。既然医疗保健已成为人类生存基本需求,就不能否认与医疗相关的产品或服务的行为是消费行为。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患者的康复是医生的劳动成果不是产品。医生的劳动成果不是一种直观的简单产品,而是人们生理心理健康的恢复与否,是一种比普通产品更高级的劳动成果,这种劳动成果的价值是难以估量的,但这并不能否认患者的就医行为是消费行为,也不能阻止患者对其就医过程中感受到的服务缺陷提起消费投诉。

  把服务本身与服务的结果等同,就好比把劳动与劳动成果等同一样,是混淆了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劳动过程有缺陷,不代表劳动的成果也必然存在缺陷;劳动过程没有缺陷,也不一定产出的就一定是优质的产品,但一定是合格产品。服务也是如此。

  另有一种观点认为,医学是一种高技术高风险行业,医患之间难以实现等价交换,进而否认患者是消费者。

  不错,医学是一种高技术行业,也是高风险行业,但是承担这种风险的主体是谁?是医生?不完全是。医生所承担的风险仅仅是职业上的失败或成功,而患者所承担的风险却是以生命和承载生命的机体健康为代价,两者孰轻孰重,不言而喻。也就是说,这种高度风险的承担者首先是患者,其次才是医生。至于不能等价交换,这恰恰反映医学的高技术性能。

  医疗服务的独特性在于其结果具有不可重复性、不可补偿性、不可恢复性,这就要求医疗服务必须是高质量的、高精确性的,但肯定也是有缺陷的。患者把自己的健康和生命交给医生,也就有理由要求医生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当然,高质量的服务必然也要支付较高的服务成本。

  还有一点,患者在就医过程中,所使用的药品、接骨钢板、治疗仪器等等,无一不是商品,如果否认患者是消费者,实际上就否认这些物品的产品性,使患者本应获得的利益得不到及时保护,也会使与健康相关产业失去极有力的监督途径。

  制定《医事法》保护医患合法权益

  既然患者是消费者,那么能否适用消法来保护患者的利益呢?在这个问题上也存在两种对立观点:一是适用消法保护患者不利于医学的发展;一是适用消法有利于患者的保护。

  其实这是两种不同的误解。因为无论你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还是各种服务的提供者,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既然我们不能否认患者是消费者,也就不能否定患者可以得到消法的保护。但需要指出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很难为患者提供完全的保护,因为与患者的生命利益相比,消法为患者提供的保护是没有力量的。因为医疗服务给患者带来的伤害具有不可补偿性,也就是说很难用一种客观的尺度去评价治疗手段为患者带来伤害,更难以说明其给患者带来利益风险的比例。因此在治疗手段没有给患者带来身体伤害的情况下,消费者的一些利益可以借助消法来维护,如涉及产品质量、产品及服务价格问题,甚至医疗机构涉嫌欺诈、虚假广告等问题,是完全适用消法的。但如果患者有明显的人身伤害,单纯用消法是不适宜的,此时必须借助《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才能为患者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护。当然目前的这些法律法规之间不乏冲突的地方和缺陷,从而弱化其对当事人的保护力量,但与消法相比它所提供的保护更完全,更有力。

  理想的办法是,尽快制定《医事法》,用一部法律来统一调整医患关系,切实起到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豆豆)
下一篇:

胶质瘤手术不再投鼠忌器

上一篇:

成都军区总医院获维和先进单位称号

  • 信息二维码

    手机看新闻

  • 分享到
打赏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xfptx@outlook.com
 
0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