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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矿泉水新国标将实施

2018-12-06 15:18:16浏览:708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  本报讯(记者陈飞)从10月1日起,修订后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2008)将正式实施。新标准与原标准相比

  本报讯  (记者陈  飞)从10月1日起,修订后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GB 8537-2008)将正式实施。新标准与原标准相比增加了对可能致癌物质溴酸盐的限量指标,规定每升饮用天然矿泉水中的溴酸盐含量不得超过0.01毫克。

  新国标主要起草人、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主任郭新光介绍说,在正常情况下水中不含溴酸盐,但普遍含有溴化物。当用臭氧对水消毒时,溴化物与臭氧反应会生成溴酸盐。国际癌症研究中心认为溴酸钾(溴酸盐的一种)对实验动物有致癌作用,但溴酸盐对人的致癌作用还不能肯定,因此将溴酸盐列为有可能致癌的物质。

  郭新光介绍说,由于早期我国很少使用臭氧对水进行消毒,因此1995年制定的《饮用天然矿泉水》国家标准未制定溴酸盐限量要求。但近年来,矿泉水企业普遍采用臭氧杀菌工艺,致使溴酸盐问题凸显出来。2006年国家标准委下达了《饮用天然矿泉水》国家标准修订计划,并对矿泉水中溴酸盐问题进行了多次研究,参照有关国际标准,将国家标准中溴酸盐限值初定为0.01毫克/升。

  另据了解,修订后的新标准与原标准相比,删除了菌落总数指标的要求,增加了粪链球菌等3项微生物的指标限量,规定在取样250毫升饮用天然矿泉水中,粪链球菌、铜绿假单胞菌和产气荚膜梭菌3项致病菌含量均为“0”。

  郭新光介绍说,因为菌落总数检测时有害菌和有益菌都在里面,菌落总数高并不代表有害菌数量多,而增加粪链球菌、铜绿假单胞菌和产气荚膜梭菌3项微生物的指标限量,则对有害菌的目标指向更加清楚,将为提升天然矿泉水的食用安全性提供保障。

  标准还规定,矿泉水生产企业不得用容器将原水运至异地进行灌装,对预包装饮用天然矿泉水须标示水源点名称;当氟含量大于1.0毫克/升时,应标注“含氟”字样;除非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认可,否则标签上不得声称有医疗作用。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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