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前诊断的伦理原则
终止妊娠还是不终止
终止妊娠时间 在欧美国家,终止妊娠的最晚时间一般不超过20~24周。超过这个孕周,不管是否有出生缺陷,多数国家都不允许终止妊娠。在中国,围产期的定义为妊娠28周到产后一周。在28周之前,无论是否有出生缺陷,理论上讲均可以按照孕妇本人的意愿终止妊娠。
进入围产期,就是一个“灰色区域”。关于这个阶段终止妊娠,分歧和争议比较大。如果在32周以后发现出生缺陷,即使是病情比较严重,多数临床医生也不愿意为病人终止妊娠,因为胎儿出生后依然有存活的可能。
终止妊娠指征 按照国际通行的伦理规定,对于严重的胎儿畸形,在知情同意的前提下可以选择终止妊娠。严重畸形的标准是严重影响胎儿出生后生存能力和生活质量的结构畸形或染色体及基因异常。
终止妊娠指征的伦理困境是小的结构缺陷或所谓的“超声软标志物”(例如脑室轻度扩张或心室内强回声等)。这些小的异常或变异一般不会影响到孩子出生后的生存能力或生活质量,而且也很容易在出生后手术纠正。但是出于不理解或对于完美孩子的追求,不少病人或家属会坚决要求终止妊娠。对于这种情况,中国没有明确的伦理规定,医生也会有截然不同的做法。
出生缺陷的超声诊断
标准就高还是就低
在出生缺陷的发生顺位排序中,结构缺陷始终在第一位,结构缺陷产前诊断最主要的手段是超声。超声诊断结构缺陷的准确率变异很大,在专家手里,准确率可以达到80%以上;在一般医生手里,准确率在50%~60%。
在超声漏诊结构缺陷的医疗事故鉴定中,经常会出现这样一幕:鉴定专家说,如果这个孕妇在我这里检查就不会漏诊,因此我认为应构成医疗事故。这其实是一个不公正、不合理的判断。确定一个漏诊是否合理,应该应用最低标准,而不是最高标准。所谓最低标准,就是在正常情况下,一位受过正规培训的普通超声医生,在日常工作中所达到的标准。在结构缺陷的超声诊断方面,我国目前尚缺乏公认的、与国际标准接轨的超声诊断最低标准。因此呼吁尽快完成这项工作。
唐氏筛查的策略选择
实用主义还是理想主义
关于唐氏筛查的方案,有很多不同选择和组合,一个基本趋势是孕中期唐氏筛查逐渐被孕早期或孕早期与孕中期联合筛查所取代。孕早期唐氏筛查的优点是检出率高,可以帮助及早诊断出染色体异常,必要时早期终止妊娠,但是缺点也很明显。究竟选择什么样的筛查策略一直有不同看法,其实决定筛查策略的不仅仅是技术因素,更重要的是出于卫生经济学考虑。
对于中孕期筛查的效率,一些外行甚至一些产科医生一直不看好。他们认为,中孕期筛查不可靠,漏诊率为30%~40%。如果对于中孕期筛查反过来考虑,筛查不做,所有唐氏综合征100%漏诊;如果做,可以额外检出60%~70%的唐氏综合征。这样,究竟应该不应该做中孕期筛查就很明白了。与其追求不现实的理想主义,还不如选择尊重实际情况的现实主义。
链 接
产科医生的无奈
(一位妇产科医生在自己的博客中提到一件令其终生难忘的事情)
一对夫妻,都是博士。产前做B超提示胎儿脑室增宽,复查多次,一直是比诊断值只高一点点。医生建议继续观察到足月,出生后可能有轻度脑积水。这种情况有一部分可以治愈或自愈,当然也有一部分脑压缩,产生各种各样的后遗症。究竟怎样,要观察治疗和看个体差异。
这对夫妻非常谨慎,不愿意冒后代智力受影响的风险。虽然告知情况并不严重,明确建议继续妊娠观察,但他们还是坚决要求引产。已经32周了,这是能存活的孕周,但是他们态度异常坚决。就这样注射利凡诺引产,引下一个男孩,4斤多重,哭得哇哇响。医院明确表示不能放在这里饿死,家里来了一个老人把孩子抱走了。后来他们认识的人来说,老人走出了很远,扔到一个建筑工地去了,然后又观察了一天,有人给抱走了……
(此文一出,跟帖好像雪片般上来)
情暮:作为一位产科医生,我至今还未想通这个特殊问题。大月份胎儿引产,假如上台前还有心跳,在孩子未娩出前就处理,我觉得很残酷,很难处理。因为我们医生是治病救人的,现在却成了刽子手。纠结。
qiaoban:又是很纠结的问题。在医院,面对的是生命,不管是怎样的选择总是让自己觉得良心不安。虽然说,不管从哪方面来说都有道理,但很多事情就是无法过自己良心这一关……
匿名:作为一名工作多年的产科医生,我很有同感。这些事我也亲身经历过,有时真是很无奈。但设身处地为那些不幸的父母和残疾儿想想,从某种角度来说,医生这么做也许是在帮他们。
shihj_d:任何医生不要说无权结束他人性命,就是他人生命受到威胁时,为医者也不能有丝毫迟疑。如果行动稍有怠慢,都会为人所不齿。医者见惯了太多的生生死死,表面上好像波澜不惊,内心却跌宕起伏、矛盾纠结,然而,很少有圈外人能理解。(摘编自丁香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