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务过错造成服务对象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谁来赔,怎么赔?如何保障义工的权益?在广东省人大赴深圳进行《广东省志愿服务条例(修订草案)》立法调研时,这一问题成为与会者谈论的焦点。(12月3日《深圳晚报》)
“5·12”汶川特大地震后,数以万计的民间志愿者投入到抗震救灾和灾后的重建工作中,成为官方救援行动不可缺少的重要补充。但是,做志愿者也是有风险的,志愿者在服务中,常被相关行业的人员认为侵犯其权益,而遭到责骂甚至殴打。2002年12月,可可西里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志愿者遇难事件,死者的善后事宜至今未能得到有效解决。而且,志愿者也可能给第三人的财产和生命造成损害。这些问题怎么处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对于志愿者难以避免的各种风险,谁应是风险的承担者?必须通过立法的形式,给志愿者一个明确的法律地位。但是,笔者不赞成部分与会代表“志愿者既然是乐意和勇于参加公益服务的,就应勇于承担法律责任,不能成为特权者。因自己过错造成服务对象损害,志愿者应当赔偿,至于赔得了还是赔不了,则另当别论”的论调。立法的终极目的应当是激励志愿者的行为,志愿者无私奉献,要的是心理平衡,要的是精神鼓励和褒奖,这是立法中首先要认真考虑的问题。
立法首先要解决志愿组织、志愿者和被服务者三者之间的关系。组织者是风险的导入者和控制者,其理应对志愿服务的每个项目承担更多的责任。志愿者根据志愿服务组织的安排,在开展服务期间没有重大过错造成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损害的,志愿组织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政府有必要为志愿服务设立专项储备基金,解除志愿者的后顾之忧。而且,志愿者在参与志愿服务时,也应将其纳入到社会保障法的保护范围。志愿者组织根据服务的内容为志愿者提供相应的人身、财产保险,使志愿者在确实发生意外事故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时,能获得相应的补偿或赔偿。而不是让志愿者自己去承担“爱的风险”。
河南 刘英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