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根廷日前通过了《尊严死亡法》。该法允许在病情不可逆转的情况下,患者可以拒绝接受旨在延长生命的治疗,而医务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从技术角度国内医生如何看待尊严死——
决定生命的权力在谁
中国病理生理学会危重病医学委员会主任委员 席修明
绝症病人引发生命思考
尊严死应该从上世纪70年代一名女孩的车祸事件说起。车祸以后该女孩处于长期昏迷状态,靠鼻饲进行营养供给。由于没有恢复的希望,她的父母提出拔除胃管的要求。但由于没有法律保障,她所在州的医生没有一人敢拔除这个胃管。
这件事在全美引起广泛关注,很多学者以游行、宣讲等方式表达自己的看法,甚至共和党、民主党两党的议员也对这一事件进行了讨论,影响非常深远。此事最后惊动了美国各层的法院、立法机构等,美国总统也关注此事,并写了亲笔信,最终这个女孩的胃管被拔除了。在这个女孩死亡近20年后,《新英格兰医学杂志》公布了她的尸体解剖结果,其脑组织已大量萎缩,没办法恢复了。这个关于尊严死或者自然死的讨论引发了人们对死亡的思考:人们应该如何面对死亡?特别是罹患无法治愈、不可逆转绝症的患者到底应该怎样对待死亡?由此提出,人应该有尊严地死。
医学化入侵使死亡变难
尊严死不等于安乐死,两者最大的区别是,安乐死是医生用一些医疗措施没有痛苦地结束病人的生命,比如用大量的镇静剂等药物;而尊严死是指在患有无法治愈、不可逆转的绝症时,患者可以拒绝接受手术、人工复苏和维持生命仪器等旨在延长生命的治疗手段,让生命回归到自然状态,顺其自然地生与死,如原来上的呼吸机撤下来了,正使用的血管活性药物等都不用了。
过去由于医疗手段不先进,大量的生与死都是自然过程。现在我们的死亡大多都由医生来控制,这样的死亡叫做医学化的死亡。医学化的入侵,在我们今天的社会越来越随处可见了。现在医学技术对社会的冲击、对社会行为的影响非常大,自然死亡法是想通过这种死亡方式让病人的尊严得到回归的一个过程。这次阿根廷通过《尊严死亡法》,是基于美国自然死亡法的一个延续。我国也有很多人在呼吁自然死亡法,而且至少有2~3届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两会上正式写了提案要求中国尽快讨论通过自然死亡法。之前有一些年很乱,将安乐死和自然死亡法混为一谈。对于安乐死,我是举双手反对的,因为医生把病人“杀”死,这是不行的,医生也做不了这件事。
尊严死在中国难以实现
自然死亡法要讨论的是谁决定谁的生命,我认为决定生命的权力在个人,而不是受别人摆布,个人的生命应该由个人做主,这也是我们自由的现代思想最基本的体现。我们绝大部分人在神志清楚的时候,可以决定我们的行为;但是当我们的神志和意识不清楚的时候,我们的行为和我们的意愿谁知道呢?可以在自己还清醒的时候做一个生前预嘱,为后边的事情做好安排。
预嘱还可以帮助我们的医生在患者弥留之际,做一个正确的选择。从伦理学角度来说,如果一个病人的病能治好,为了生存,他所遭受的痛苦是值得的;但如果没有救治成功的希望,生命结束的过程越短,他遭受的痛苦就越小;违背患者个人意愿地去把他的死亡过程延长,是在给他制造痛苦,也是有悖于《尊严死亡法》的。
在我国尊严死亡法出台前,拔管子、撤药等结束患者生命的事情由谁来做?医生、护士,还是病人家属?上世纪90年代我们的医生在征得家属同意后做过一些这样的事。随着现在医患关系的日趋紧张,医生的胆子越来越小,在没有法律保护的前提下,至少在我们的病房没有人敢再做了。医患矛盾不解决,要大规模地去推广这样的工作,恐怕有很长一段路要走。(王 宁整理)
人性优先还是技术优先
中华医学会行为医学分会主任委员、济宁医学院教授 杨志寅
死亡是每个人一出生就要面对的现实。向死而生,虽是一个成语,但又饱含生命的实质和哲理,人始终以向死而生的方式存在着。
40多年的医学生涯,曾看到过很多晚期重症病人,特别是一些肿瘤晚期、脑死亡的患者,到了生命的尽头,仍在死亡线上苦苦挣扎。历经病痛的折磨,有的病人已瘦骨嶙峋,或长期卧床身上褥疮溃烂,更有甚者已经无法感知这个世界。原有的病痛已不堪忍受,而那些延长生命的治疗措施,又给病人增添了多少难以形容的痛苦,真是苦不堪言。因为大家都明白,即使是妙手,此时也已回天无力。这种能延缓生命的救治措施不得不让世界各国医学家开始反思医学的目的是什么?
让亲人尽可能在人间多停留一些时间,是人之常情;但若让医生穷尽所有手段,为弥留之际或已无法感知这个世界的老人延长一点生命的长度,这样就能证明是对老人的一片孝心,是对生命的敬畏吗?面对这个问题,虽存在不同的看法,若能理智地思考,其实不辩自明。
前段时间媒体广泛报道,一位有着20多年医学生涯的医学博士,对身患肿瘤晚期的父亲,不是用所谓高端的医学手段强行干预,而是向母亲交代:“万一父亲出现昏迷或者呼吸心跳停止,不要采取积极的抢救措施,如果可能,就适当做镇静催眠,让父亲安详地离开人世。”乍一听,似乎不能理解父子亲情所为,但细细想来,这位博士又是理智的——让父亲静静地走,比起强行采取一些无谓的、近乎折磨式的救治措施,应该更人性化,更令人欣慰。
社会的文明发展不仅是延长人的寿命,更要关心生命质量。善待生命,健康地活着,安详地离去,已为全球所重视。让病人尽量无痛苦地自然离去、安详地走,更符合生命的自然规律。一些国家相继通过了自然死亡法案,允许患者依照自己的意愿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而自然死亡;允许成年病人通过签署生前预嘱等法律文件,对疾病终末期是否使用生命支持系统做出选择。其实,多年以前,国内就有不少人士已经采用了类似方法,如邓颖超、华益慰等人生前都有预嘱,意思是:当生命快要结束用不着人工和药物延长寿命的时候,千万不要用抢救的办法……
医学是人道、人性优先,而不是技术优先,更何况在任何时代,科学不可能征服一切,科学也不是无所不能,医学手段局限性的客观存在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在面对死亡问题时,应真正理解科学与人文不能分离。
终末期心肺复苏价值多大
解放军总医院心内科主任医师 吴海云
死亡是一个非常困难的话题 即使当了20多年的医生,我还是觉得,向垂危病人的家属交代病情,是自己工作中最不情愿做的事。
死亡已成为一个越来越艰难的过程 现代医学建立了重症监护室,发明了种种复杂的生命维持系统。医生们要尽职尽责,只要有百分之一的希望,就要付出百分之百的努力。我的一位近80岁的病人,中年守寡,独自养大了5个子女,培育成才,各有出息。后来她得了肺气肿、肺心病、呼吸衰竭、肺性脑病,临终前半年拍的胸片还提示有肺部肿块。她昏迷不醒,依靠呼吸机和插满全身的各种管子维持了两个月。有一天,她的心电监护仪报警,显示心室颤动。子女们恳求我们尽一切力量抢救。我先是给病人做心脏电除颤,三次之后,监护屏上混乱地颤动,变成一条直线。然后我们开始了两个多小时的胸外心脏按压。我感觉到她的肋骨在一条条折断,在我的手底下摩擦。我们给她的静脉里、气管里、心室内注射各种药物。医生们急切地喊着医嘱,护士们敏捷地执行,仔细地记录。我们要留下详细、全面、准确的抢救依据,已备万一要在法庭上出示证据。子女们在满怀希望地等待着现代科学的奇迹。我不知道,这位操劳一生的可敬母亲,此时在想着什么。或许,如一些介绍濒死体验的文章所描述,她的精神已飘浮到了我们的上空,正在困惑地俯视着我们这些徒然忙碌的人群。
几十年来,我参与过数以百计的终末期病人的心肺复苏,但从未见过一例成功的“起死回生”。只能说,这是现代医学特有的一种仪式。
死亡也在变得越来越昂贵 住院费用以无法遏制的速度攀升。重症监护室更是现代冷漠的高科技医疗典范。那里摆满了各种监护、抢救和维持生命的设备,充斥着各种机器、器械运转、搬动、警示等嘈杂的声音和闪烁的灯光。家属们在室外焦急地等待,却常常只能在亲人亡故后才能见面。我们的庞大医疗费用近一半花在临终前的一年内,而其中有1/3花在病逝的前几天。
死亡还在变得越来越漫长 我们在死亡前,要花越来越长的时间,呆在陌生的,如同流水线工厂的医院,大多数人还不得不呆在拥挤的病房里,疲惫地接待着一批批按程序工作的人员:实习医生、住院医生、主治医生、主任医生、实习护士、护师、心电图技术员、放射科技术员……在大多数情况下,对于这些陌生人,我们不是一个病人,而是一台机器上正待报废的部件。
作为医生,我不希望自己这样作最后的告别。我愿意尽可能呆在家里,或者,如果比较幸运,呆在一个明亮、温馨的临终关怀机构里,而不是呆在陌生的、如同流水线工厂的医院里,在冷漠的机器和机械的程序里告别这个世界。
建议引入安宁缓和医疗
“选择与尊严”公益网站负责人 罗峪平
对于临终放弃使用生命支持系统的尊严死的方法,日本民众有充分的认知和认同。日本国土狭小,自然灾害频发,所以当一个人的生命失去质量时,国民非常认同应该放弃使用生命支持系统。尽管从法律上来说,这种方式也是违反法律的,但实际上政府和准政府机构都作出了支持实现生前预嘱的规定。到目前为止,不管是积极死亡协助还是消极死亡协助,在日本没有受到过法律制裁的案例。
台湾卫生署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推广安宁缓和医疗。首先是由国外特别是在英国学习了安宁疗护的专业人员把概念带回了台湾。上世纪90年代中期,台湾规定在高等医学教育中设立专科内容,规定公立医院必须设立安宁病房。2000年,台湾通过了安宁缓和医疗条例。该条例解除了医疗法和医师法中对医生职责的限制,即允许医生在临床病人临终时可以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2009年,台湾在全民健保制度中全面引入安宁缓和计划,即绝大多数生命末期病人在受到安宁缓和医疗而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的情况下,都可以得到全民健保制度的支付。目前在台湾,56%的终末期病人是由安宁缓和照顾,以有尊严、符合个人意愿的方式离开这个世界的。
中国大陆是什么情况?第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认为生命质量比生命延长更重要。第二,在过去的十几年中,有了非常全面的关于安乐死观念的预演。据知,全国两会上多年有关于安乐死的提案,提案者之一胡亚美院士表示,尊严死比安乐死在中国的接受度更容易。
从法律上看,中国宪法有对公民权利和健康权益的规定,这是推广生前预嘱最有力的保证。另外,《侵权责任法》使得任何人在临终时不受有创性治疗被认为是合法的。但是,我们在安宁缓和医疗教育上是空白,更不能注册安宁缓和医生。
观点碰撞
甲方:尊重病人选择
韩欣(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中心医院心理治疗师):我认为安乐死的本质不是决定生与死,而是决定死亡时是痛苦还是快乐。目的是通过人工调和控制,使濒临绝境的患者在死亡过程中避免遭受痛苦和折磨,获得舒适的感受,维护尊严死的权利。“好死不如赖活着”的悲剧每天都在医院上演。许多人在无任何可能复生的情况下,在走向生命的终点时,不能经历这一自然规律过程,更不能安然离去,却要忍受着插管、电击等挽救措施。这就是人道吗?如果说这就是人道主义,那么,我认为它是机械的人道主义。
人的生命乐趣来源是自我意识的存在。让人活着的目的,应该是使活的人感到幸福或能得到未来的幸福。我希望人们对待死亡的态度能像对待生活那样变化,让善始(优生)善终(优死)尽快成为我们每一个热爱和尊重生命的人的生命过程。因此我认为,《尊严死亡法》是符合我们大陆文化心理的执行方案。
贾慰祖(山东省威海市海大医院):我从医近50年,听说和目睹人们选择死亡的各种无奈之法不计其数,如一位脑出血中风的患者,经抢救保住了性命,可是成了植物人。亲人请了4个年轻护工24小时看护,就这样患者又活了两年。亲人在拷问自己良知的同时,谁又在考虑患者的感受?我的遗嘱是,当我的主要脏器衰竭后,当我的病情即使经治疗也不可逆转时,我会拒绝接受旨在延长生命的治疗,请让我有尊严地死去,请亲人尊重我的选择。
乙方:违背文化传统
班甡生(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医院主任医师):阿根廷的《尊严死亡法》,虽然介于延缓生命和安乐死这两个行为之间,且看起来较温和,但仍和安乐死观点接近,而世界上反对安乐死的声音占绝大多数。我认为,尊严死不适宜在我国实行,除了有与传统观念冲突的原因外,还因为——
第一,不论多么重的患者,在其临危状态都不愿意离开人世,这是求生本能,不是人的主观意志所能决定的,也不是后天高深修养能炼成的。同样是这个重患,在其身体健康时,看到别的重患临死前被病痛折磨得生不如死时会脱口说出:如果我到那一天,就采取安乐死。可一旦那一天到来时,他会从心里往外说:我不想死。
第二,我们与国外存在判断差异。外国人思维方式多半是直线型,一条道会一直走,所以在这条道上制定一项法律,都会顺着这条法律跑下去。而中国人的思维方式是面性型,照顾到周围的四面八方,同时也受到身边前后左右的影响。但就死亡的决定权而言,在国内不是患者想死就死,也不是家属单方面能够决定,实际过程中,多半是家庭整体研究的结果,因为国人都是比较注重客观现状的。比如从现实角度讲,一个因病致贫的家庭,其中濒危的癌症患者本人为了给家庭留一条后路,都会主动做出牺牲,不用等任何法律的约束就主动放弃治疗,家人也只好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