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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救还是放弃?

2018-12-13 19:36:07浏览:747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  抢救是基本原则   孙继先(安徽省芜湖市第一人民医院):罗医生坚持抢救的做法完全正确。试想,如果当初罗军接受孩子父亲

  抢救是基本原则

  孙继先(安徽省芜湖市第一人民医院): 罗医生坚持抢救的做法完全正确。试想,如果当初罗军接受孩子父亲的请求,放弃孩子的生命,其父亲如果看到一息尚存的孩子又会说什么呢?无论从道义上还是从规避医疗纠纷上看,我们都要遵循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原则。按原则办事,即便受到不公正的待遇,那也是小事;如若不救,将酿成大错。

  陈永丰(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医院):放弃抢救?在医生的行为准则中没有这个选项,但家属的要求可能会让某些医生做出这样的选择。医生的这种选择是极不明智的。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医生必须与家属交流:“如果你一定要放弃抢救,就让患者出院或离院。若患者在医院,作为医生的我就得抢救。”若家属要求出院或离院,一定要有家属签字的书面资料,并归档保存。

  医学是探究未知的科学,也是创造奇迹的科学。那曾经看起来黯淡无光的生命,说不定有一天会焕发出鲜活的生机!面对生命,医生有什么理由放弃呢?

  国情不允许放弃

  刘春娟(陕西省电子409医院):我在临床工作10余年,也曾遇到类似的情况。10年前,一位肝硬化失代偿伴食管胃底静脉曲张的患者,半夜里突然大出血,我以极快的速度把双气囊三腔管一次放置到位。瞬间,患者出血停止了,我为自己成功挽救患者的生命而感到自豪。可是后来她的老公告诉我:从那以后,每年住院好几次,家里负债累累。而且,妻子从此害怕死亡,极度恐惧,脾气极差,他自己也患上高血压、脑梗死等病。他说早知如此,还不如那次放弃救治。

  作为医务工作者,我从来没有觉得自己的行为有何过错,因为救死扶伤既是衡量医护人员道德的基本尺度,也是我们的天职。但我对他现在的境况也特别同情。

  中国社会在法理的基础上向来注重忠义孝道。为此,我们以法理为前提,对病人尤其是危重病人的抢救更应该注重当前的状态,而不是考虑结果。不能以结果来断定该施救还是放弃。因为按照我们的国情,无论是医方还是患方,不救比救带来的后果严重。

  应充分尊重患方

  王廷敏(内蒙古鄂托克旗医院):我们一直坚持只要有一分生存的希望,就要百分之百抢救的原则,病人和家属也没有意见。但是,在很多情况下,我们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挽救了病人的生命,可病人却陷入了痛苦的生活之中。为此,我们感到极度困惑。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医学模式的转变,人们的价值观也发生了变化,医疗观念也在逐渐改变。譬如,对恶性肿瘤的治疗,现在主张与瘤共存,最大限度保留器官功能,提高病人生活质量。著名作家史铁生去世前不愿意再接受有创治疗,想安静离开。北京宣武医院凌锋主任很理解他的决定,因为医学所能给他的,是他最不愿意面对的。所以,我认为,作为医务工作者,既然是救死扶伤的战士,就不应成为痛苦和悲剧的制造者。在面对仅能维持生存但生活质量很差的患者时,在充分细致向其交代病情及预后的前提下,如果病人和家属要求维持生存,我们就千方百计全力抢救;如果病人或家属坚决要求放弃,我们也应该尊重他们的选择。这样,会更体现出医务人员的人道主义精神。

  依法办事是关键

  过伟华(南京医科大学附属无锡妇幼保健院):医师救人反遭患者殴打这起事件,完全反映出医患双方对法律知识的缺乏。《侵权责任法》提出,当患者生命处于垂危的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及其近亲属意见,经医疗机构负责或授权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侵权责任法》提出的上述救治情况,是以不能取得患者或家属意见为前提的。而该患儿父亲明确提出了放弃抢救,医师却完全忽视了患方的知情同意权。当然,民法也明确提出,如果监护人或代理人提出意见不符合被监护人或代理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时,不能得到法律保护。问题是,如何认识该患儿的监护人——父亲的意见是否符合患儿利益最大化原则。从目前法律关于优生优育的规定看,这是个难题,因为《母婴保健法》关于优生优育不宜怀孕或需要终止妊娠的四种情况,缺乏卫生行政部门的可操作性规定。

  我认为,遇到上述情况医务人员还是首选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告知抢救利弊关系,患者家属签署意见后方可实施诊疗措施。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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