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胎儿存活的引产术,目前根据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明令禁止大月份引产。根据临床经验,当存在以下医疗情况时,可以进行引产:孕妇存在严重的全身疾病,如果继续妊娠就会有生命危险或者造成不可逆的损害;胎儿有致死性畸形,或者出生后生活质量明显受到影响。
而胎死宫内是指在孕期的任何时期自发出现的胎儿丢失或者死亡。当一个胎儿在宫内死亡已经有3~4周时,纤维蛋白原水平可能会下降,从而导致凝血功能障碍。现今,由于早期诊断和及时处理的缘故,这种情况已经很少出现。
胎死宫内确诊之后应尽快行引产术。引产的前提是促进宫颈成熟,之后再静脉应用缩宫素引起宫缩。之前有剖宫产史的患者应谨慎对待,因为有子宫破裂的风险。
妊娠28周前胎死宫内的患者,引产可使用前列腺素E2阴道栓剂,或者米索前列醇阴道或口服,和/或缩宫素(有子宫手术史的妇女首选)。妊娠28周后胎儿死亡的妇女,应减少剂量使用。
胎儿存活的引产术和胎死宫内的引产方式相同。对于胎死宫内的引产,我们要给予更多的关注,因为如果胎死宫内时间过长,已经出现了凝血功能障碍,会在引产过程中引起大出血,严重时危及母亲生命。应该在引产前就进行纠正凝血功能障碍的治疗,等到凝血功能正常后再进行引产。一般来说,只要未出现凝血功能障碍,胎死宫内的引产同样是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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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麦仙(河南省精神病医院): 8个月的死胎引产除了并发症多,如出血、感染、继发性不孕外,还会引发更严重的并发症,如失血性休克、羊水栓塞等,对产妇生命构成极大的威胁。在这种情况下,所有人心情都不好,特别是孕妇或家属,不但要承受身体上的痛苦,更要承受心灵上的折磨。如果此时该孕妇再被医护人员拒收,很容易引发医疗纠纷。建议规范和完善特殊人群的接诊流程。
黄燕(清华大学医疗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几家医院拒收该孕妇的深层次原因是复杂的。归纳起来,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
医院确实没有床位或相关药品、设备,是客观原因。医生为规避职业风险而拒收孕妇,则是主观原因。无论哪种原因,拒收孕妇都凸显医疗服务人性化的缺乏。这也是导致患者看病难和住院难、降低患者满意度甚至引发医患纠纷的原因之一。建议政府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联手,共同编织双向转诊网络。
李正伟(山东省昌乐县中医院):近几年,各地因孕产妇输血不及时引发的医疗纠纷甚至发展为“医闹”事件屡有报道。先不说究竟是谁的原因,孕产妇死亡却是个事实。作为诊治孕产妇的医院该注意什么,已经摆在医院管理者的面前。